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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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摘 要: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而来的农村超生子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上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进行法律上界定。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受理 和审理上存在着诸多混乱现象。这些呼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此起彼伏,众多媒体也曾把她们的遭遇披露于报端,可终以力量微弱,收效却甚微。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基村民待遇权益主要

2、依据是否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超生子女是否具有这一资格,是他们取得相关权益重要依据。本文试图从理论探讨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超生子女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提供一些健理论指导和规范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农村超生子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特别是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农村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相关概念超生子女 所谓的超生子女是违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出生的问题使得他们处境与一般人有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其它组织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经济职能,也有自治职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些别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同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民无论是向作那种性质的组织主张权利,都必须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确认基本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律

4、标准。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据是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们的生存权益。他们作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那我们还要看一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怎样确定的。那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一些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何没有被纳入

5、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确定成员,从而进一步认定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综合确定某一农民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本人也认同这种观点三、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案例:某村民小组村民张某与妻罗某是夫

6、妇,他们的第二个女儿小张(当年3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妇二人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村委会也同意把小张户口便落户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恰巧小张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国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应。村民小组认为小张是违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补偿款给他她。小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小张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组告上法庭。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规民约约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

7、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

8、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

9、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

10、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注释: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http:/news.省略/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案例引自超生子女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权 永川日报 2009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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