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能源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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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能源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规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研究并做出相关决定。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制定依据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达给公司的安

2、全生产目标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和安全生产目标的适应性,安委会可以对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进行适时调整。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控制如下:(一)杜绝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二)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三)不发生B级一般以上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含工程建设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四)C级一般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不大于4次;(五)不发生较大(级)以上责任性突发环境事件;(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

3、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率100%;(七)新进员工入职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第七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负责拟定,经安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层层分解,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落实。第八条 各部室围绕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部室的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年底前报安委会备案。第九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根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奖惩。第十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或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部室或者个人,依据本制度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4、追究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部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对部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二)发生事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人员因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室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有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部室)或者任免机关(部室)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违纪处分。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纪处分时间自处分决定发出之日算起,各处分期限分别为:调离岗位,三个月;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留用查看,三十六个月。第十六条 公司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部室)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事故分级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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