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文章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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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基于三个村庄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内容提要】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本文基于三个村庄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农村妇女仅仅对夫家的承包地表现出较强的继承意愿,而对娘家承包地的继承意愿相当低,即在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上呈现出明显的夫家取向;农村妇女的户籍与其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丈夫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不具有抑制性;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均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

2、明显的强化作用。【关 键 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土地继承;继承意愿;夫家取向一、研究现状及问题的提出在诸多的农村土地问题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研究者们主要从农村妇女的地权界定、地权流失的现状、原因和后果以及地权的法律保护等角度进行阐述。14例如,在妇女地权的界定上,民间习俗要求妇女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而法律倾向于保障妇女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习俗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冲突削弱了法律对妇女地权的实际保护。56有论者更加具体地指出,妇女地权实际上受到了非成文规范和正式制度的双重限制。在非成文规范层面,传统的性别意识、婚嫁文化以及宗族房土观念所形成的

3、非正式制度排斥了妇女的土地权益;7在正式制度层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在根源上限制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因为在此制度框架下,一旦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其土地权益将随之流失。7-8除了上述学理层面的探讨之外,各种调查统计资料更为直观地描述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状况。例如,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一些地区的妇女只分到了男性5070的土地,甚至个别地区高达40的妇女没有分到承包地和宅基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仅1999年上半年,全国22个省的各级妇联受理了2076起反映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的投诉,占受理的财产侵权案件的40.85。9林志斌等对全国15个

4、省区22个村的实证调查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者中,5的女性没有土地,而男性没有土地的比例只有2,更严重的是,在接受访谈的163位已婚妇女中,32没有土地。10毛迎春对全国各地近千农户的问卷调查数据则进一步表明,女性因为婚嫁而迁移时的确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11此外,媒体的各种报道,尤其是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的种种悲情事例,从另一个角度更加形象地印证了学界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判断。12在检视现有研究时,笔者明显地感觉到,无论这些研究在问题意识或者研究路径上存在多大差异,它们大体上秉持一个相同的预设,即土地对农村妇女意义重大,它仍然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妇

5、女不仅在现实层面上需要土地,而且在主观层面上也愿意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这一预设倾向于将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描绘成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受侵害者,比如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即使对于那些接受地权现状的农村妇女,这一预设也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在家庭或者村集体的种种压制下,她们不得不默认民间传统的做法,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权益。在这种言说模式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不仅被定义成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问题,而且被理解成政治意义上的男女平等问题,颇有妇女解放的意涵。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们所勾画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妇女形象集中呈现于土地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究其原因,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

6、配是妇女获取土地的主要途径,同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主要体现在这一方式上。13但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途径而言,除了集体行政性分配(土地调整)之外,家庭继承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途径,14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背景下,家庭继承将变得更加重要。如果说研究者们所建构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的农村妇女形象普遍存在于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那么农村妇女对继承家庭承包地又会持怎样的态度?上述问题更为一般性的表述是,农村妇女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从夫家及娘家继承承包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要无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更无意否定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要求,而是旨在通过反思学界在研究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时

7、所隐含的预设和惯用的言说模式,进而澄清一些笼统的认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把握农村妇女对土地的真实态度以及相关议题。当然,探讨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状况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二、研究设计1.研究假设(1)户籍假设:在讨论家庭承包地的继承问题时,如何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个极为关键的议题。通常,除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之外,户口(落户地)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尤其重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果那些外嫁的妇女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就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

8、营权,但是如果其在新居住地暂时又未落户的,那么她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就均丧失了继承权。”14基于上述认识,本研究提出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的户籍假设:农村妇女的户口在夫家还是在娘家对其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有影响,其中户口在夫家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假设1),户口在娘家的农村妇女比户口不在娘家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娘家的承包地(假设2)。(2)土地变动假设:一般情况下,妇女结婚之后,无论是立即还是等到下一次土地调整,夫家通常会分到新土地,娘家的土地会被收回。从土地承包法的角度来看,“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4“对妇女结婚时原承包地的处理

9、,应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则进行;如果所承包土地分割后无损于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已婚妇女取得其应得的份额。”4当然,尽管国家法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情况极为复杂,例如,传统观念使妇女倾向于认为同家庭成员(尤其是娘家兄弟)争夺财产(包括土地)是不道德的,娘家人也通常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外嫁女不该分割和继承土地。4据此,本研究假设,无论农村妇女婚后娘家的土地是否被收回,其都不倾向于从娘家继承土地(假设3);相较于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的农村妇女,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的农村妇女更倾向于继承夫家的承包地,即夫家分到新土地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有

10、正向作用(假设4)。(3)兄弟数量假设:在家庭土地资源的数量是固定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存在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就民间土地继承的习俗而言,留在本社区的子女优先继承以及男性比女性优先继承。在此意义上,娘家的兄弟数量以及丈夫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在土地继承方面受到的竞争通常就会更大。换言之,娘家的兄弟数量以及丈夫的兄弟数量很可能对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产生抑制作用。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兄弟数量假设:娘家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越低(假设5);丈夫的兄弟数量越多,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越低(假设6)。2.数据及变量测量为了回答上述问题,2013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

11、省和北京市郊区的三个农村,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对已婚农村妇女的家庭承包地继承意愿进行了问卷调查。在调查地的选择上,有两方面考虑:其一,依据我国现有的统计口径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北京市属于东部地区,黑龙江省属于中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属于西部地区,从这三地各选一个农村进行调查,可以使样本尽可能具有地区的差异性。其二,这三个农村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都确定了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三个村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土地变化情况如下:被调查的北京地区农村于1983年、1994年和1998年调整过土地,并且在1998年调整土地后确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被调查的内蒙古地区农村于1985年和1989年调整过两

12、次土地,其中1985年的土地调整是将土地承包给大组(即由几户家庭组成的家庭农场,这是内蒙古地区特有的),1989年将土地由集体承包给单个家庭,之后土地没有变动;被调查的黑龙江农村于1997年调整土地,实行二轮承包,并确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在这三个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50份,回收有效问卷34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8.57。被调查的农村妇女基本信息如下:(1)在婚姻状况变量上,已婚有配偶91,离婚后再婚2.9,离异后未再婚2.3,丧偶后再婚1.4,丧偶后未再婚2.3;(2)在年龄分布上,25岁及以下6.7,2635岁25.2,3645岁41.1,4655岁16.3,56岁及以上10

13、.7;(3)在结婚年限上,结婚15年为8.1,610年为16.8,1115年为15.7,1620年为19.4,2125年为18.6,2630年为8.6,3135年为3.5,36年及以上为9.3;(4)在受教育程度变量上,小学及以下40.3,初中44.3,高中及以上15.4。研究所涉及的变量情况说明如下:(1)因变量及其测量:因变量是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指的是农村妇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情况以及从娘家继承承包地的意愿情况。因变量是二分的定类变量,其中,想从夫家继承承包地或者想从娘家继承承包地赋值为1,不想继承承包地赋值为0。(2)自变量及其测量:自变量包括户口所在地、婚后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

14、婚后夫家的土地变动情况、娘家的兄弟数量、丈夫的兄弟数量。其中户口所在地是定类变量,户口在夫家赋值为1,户口在娘家赋值为0,户口所在地为其他,设置为缺失值;土地变动情况同样为定类变量;婚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赋值为1,没有被收回赋值为0;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赋值为1,没有分到新土地赋值为0;娘家的兄弟数量和丈夫的兄弟数量皆是连续变量。(3)控制变量及其测量:为了更清楚地考察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将被访妇女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结婚年限、娘家的土地面积以及夫家的土地面积作为控制变量引入模型,这些变量都是连续变量。 三、农村已婚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意愿的描述性分析1.婚嫁所导致的土地状况变化调查数据

15、显示,25.7的农村妇女在结婚之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的比例高达74.3。对于娘家的土地,只有17.8的被访妇女在结婚之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大部分已婚妇女的娘家土地并没有被收回(82.2)。进一步的交互分析显示(参见表1),13.9的被访妇女只在夫家有土地,即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同时娘家的土地被收回;10.8在夫家娘家都有土地,即婚后夫家分到了新土地同时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4.1在夫家娘家都没有土地,即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且娘家的土地被收回;71.3只在娘家有土地,即婚后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但夫家也没有分到新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接受调查的已婚妇女中,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的比例并不高,绝大多数属于婚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而娘家的土地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但有一小部分属于夫家没有分到新土地且娘家土地被收回。总体上,统计结果显示,妇女婚后在夫家和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存在相关关系,那些婚后娘家土地被收回的被访妇女,其夫家分到新土地的比例明显高于婚后娘家土地没有被收回的被访妇女,上述差异在统计意义上显著。2.妇女继承夫家和娘家承包地的意愿在对农村妇女婚后夫家和娘家的土地变动情况进行描述分析之后,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被访的农村妇女在多大程度上愿意继承娘家和夫家的承包地。(1)从父母那里继承承包地的意愿问卷询问了被访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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