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监测和评价系统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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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州企业社会责任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州的所有企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整体,包括所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工人等全体人员)。2.2 供货商/分包商指提供货物或服务商品给企业的其他实体。2.3 下级供货商指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商品的实体。2.4 补救行动指给本标准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职工以补救行动。2.5 纠正行动指为确保给

2、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的措施。2.6 利益团体关心企业的社会表现或受到企业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2.7 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人。2.8 未成年工指任何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9 童工被招用的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2.10 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从事非自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作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2.11 居家工人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企业场地内为企业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为企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3、基本要求3.1

3、 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该遵守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其它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3.2 企业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a)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 b)组织权与集体谈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c)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d)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e)(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

4、11号公约);f)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g)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h)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i)职业健康和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j)世界人权宣言;k)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l)其它经国家批准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公约。3.3 企业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如国家和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事项相同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条款。4、具体要求4.1 童工4.1.1 企业禁止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4.1

5、.2 若发现有童工,企业应该建立、记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措施,有效地把这些政策和措施传递给职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4.1.3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企业不可置儿童或未成年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4.2 劳动用工4.2.1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2.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不得要求职工把身份证等证件存放或扣押于企业。4.2.3 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基本权利以

6、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4.2.4 企业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4.2.5 企业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4.3 健康与安全4.3.1 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工作中以及由于工作发生事故或对健康的危害。4.3.2 企业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负责所有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规定的实施。4.3.3 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4.3.4 企业应该保证所有职工

7、都能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录用的和调职、转岗、复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培训。4.3.5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4.3.6 企业应该建立监管、防范或反应危害职工健康与安全潜在威胁的预防监督体系。4.3.7 企业应该为所有职工提供可饮用水、干净卫生的厕所,在适当的情形下,为职工提供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4.3.8 如果企业提供职工宿舍,则应该保证宿舍设备干净、安全,并能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4.4 组建工会与集体谈判权利4.4.1 企业应该尊重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应支持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它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4.4.2

8、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4.4.3 企业应该保证工会和职工代表不受歧视,并且在工作环境中能够接触工会会员和职工。4.5 歧视4.5.1 企业应保证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并在录用、薪酬、训练机会、升迁、解除合同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对职工存在歧视行为。 4.5.2 企业不可干涉职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4.5.3 企业不可允许性强迫、威胁、虐待或剥削的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4.6 惩戒性措施企业不可从事或支持对职工施加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凌辱。4.7 工作时间4.7.1 企业应该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

9、间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7.2 若企业与工会组织通过协商达成集体协商协议,企业可以根据协议要求职工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4.7.1规定。4.7.3 除非符合4.7.2条规定,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4.7.4 企业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加班职工支付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4.8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4.8.1 企业应该保证它所给付的标准工作工资至少能够达到法律或行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并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需求,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4.8.2 企业应该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等集体协商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协议。4.8.3 企业应该保证不以惩戒为目的而扣减职工工资,并且保证定期向职工清楚说明工资、福利的构成。企业还应该保证工资、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适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给付的形式,无论是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合乎方便职工的原则。4.8.4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9 管理系统4.9.1企业政策企业应该制定有关社会责任和劳动条件的企业政策,并确保该政策包含以下内容:a)遵守本标准

11、所有规定的承诺;b)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尊重相关国际公约基本原则的承诺;c)不断改进工作的承诺。4.9.2 透明度原则企业应有效地记录并实施上述政策,以简明易懂的形式向所有职工公开,公开的基本内容是: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c)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d)职工收益方案、分配情况;e)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f)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g)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h)其他经企业与工会协商决定公开的事项。4.9.3 管理审核企业管理人员应依据本标准和企业签署的其他规章,定期审查企业的政策、措施及其执行结

12、果,考察其是否充分、适用和持续有效。必要时,应进行系统的修正和改进。4.9.4 企业代表企业应该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代表,负责保证企业达到本标准中的规定。4.9.5 工会代表企业应该协助工会和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以便与管理层就本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4.9.6 计划与实施企业应保证企业整体都能了解和实施本标准的规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法:a)明确界定职能、责任和职权;b)对新录用或临时录用的职工进行培训;c)对在职职工提供定期训练和宣传;d)持续监督相关的活动和成效,并证明系统是否有效地达到企业政策和本标准的规定,能否对供货商实施有效控制。4.9.7 供货商/分包商企业应该建立和保持适当

13、的程序,在评估和挑选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连同下级供货商)时应考虑其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能力。4.9.8 企业应该保留适当的记录记载供货商/分包商(若情况允许,连同下级供货商)对社会责任的承诺,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书面承诺:a)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包括本条规定);b)及时补救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任何事项;c)及时、完整地向企业通报与其它供货商/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发生的任何商业关系。4.9.9 企业应该保持合理的证据,证明供货商/分包商能够达到本标准中的各项规定。4.9.10 居家工人除上述4.9.7、4.9.8款规定外,如果企业接收、处理或经营任何出自居家工人的供货商/分包商及下级供货商提

14、供的产品或服务,企业应采取特别措施保证这些居家工人享有以本标准规定向在职职工提供的相似程度的保护,这些特别措施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a)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购买合同载明最低要求(应与本标准相符);b)确保居家工人及所有该合同有关人员理解并能贯彻合同要求;c)在企业内保留详细记载有关居家工人身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工作时数的全面资料;d)频繁进行事先通知或未通知的审查活动以确保该合同得以贯彻实施。4.9.11 纠正行动a)当职工和其它利益团体质疑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政策或本标准规定时,企业应该调查、处理并做出反应,职工如果提供关于企业是否遵守本标准的情况,企业不可对其采取惩罚、解除合同

15、或歧视的行为。b)如果发现任何违反企业政策或本标准规定事项,企业应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性,调配相应的资源予以适当的补救和纠正行动。4.9.12 对外沟通企业应该建立和保持适当的程序,就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各项要求的表现,向所有利益团体定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审核和监督活动的结果。4.9.13 核实渠道如果合同有此要求,企业应该给有关方面提供合理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以供其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进一步的要求,企业应该通过采购合同的条文,要求供货商和分包商提供相似的信息和取得信息的渠道。4.9.14 记录企业应该保留适当的记录,来证明企业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 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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