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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为企业财产投保的保险利益审理案 2000年9月,某地的J厂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同年10月,司机李大伟在J厂厂长的吩咐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填写投保险单时,李大伟为方便省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栏目中都写上了自己的名字。2001年5月,奥迪车在行驶途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受损,且造成对方卡车损失。处理车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当时驾车的司机李大伟负全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后,确定保险车辆奥迪车在事故中的损失及其碰撞责任都属于保险责任,但也了解到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并非其个人所有,而是J厂的财产,即李大伟是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财
2、产投保的这一事实,于是以他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问题思考: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2.这笔保险金应由谁领取?某厂女工A2007年6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 500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0岁。保险费按月从A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6个月后,A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婚,法院判决C由D抚养。离婚后A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4月23日被保险人B某病故,于是A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 500元。与此同时,D提出被保险人B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C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A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针对本案,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B病故时,投保人A已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异,不再是其家庭成员,对B已无保险利益,故保险合同无效,不应给付保险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A已丧失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在订立合同当时投保人A对被保险人B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应如约给付全部保险金。问题与思考: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