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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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 旅客运输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 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 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1、 优点: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2、 缺点: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 马斯基(丹麦)2、 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 达菲(法国)4、 长龙(台湾)5、 克伯罗特(德国)6、 中远(中国)二、 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 船商分离,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二)海上

2、货物运输分为: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 定期(班轮):(1) 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2) 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3) 班轮杂货轮 从船边到船舷,托运人,收货人集装箱 cycy 场到场 cfscfs 站到站(4) 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5) 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承运人 舷舷 钩钩2、 租船 航次租船(程租) 定期租船(期租) 光船租赁(光租) 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称租金,不叫运费 适用船舶租赁合同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一、 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

3、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二、 起源与发展1、 公元600年公元800年 希腊 腓尼基人 罗德法2、 中世纪三大海法(1) 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 英国康索拉特法(3) 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三、 分类与法律渊源(一) 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 纵向 行政管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 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 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联合国运输法草案 全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二) 渊源 国内 海商法 国际 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三) 现代化1、 特征:(1) 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 严格责任

4、制远洋运输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 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 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 生效,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 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 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网状责任制C. 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l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 完全责任制l 适航义务 适员、适货、适航 开航时,开航前 (扩展) 全程的运输过程l 履约方(独立合同人) 实际履约方 运送,操作,保管,仓储 契约履约方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 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

5、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分为:1、 海上货物运输经济法2、 海上货物运输安全法3、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二、 海上货物运输经济法1、 作用:(1) 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市场(2) 促进本国商船队的发展(3) 明确海运经营权的主体资格(4) 调解货运量的分配。2、 政府为何干预海运业发展(1)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 使港口发展的以促进(e.g.上海洋山港)3、 措施 政策扶持、资金援助 交通部1990年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海运经济法 交通部1990年国际货物船舶代理规定 国务院出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CMC art 4三、 海上货物运输安全法船舶登记 CMC art

6、 5,art 9船舶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人员任职管理方面规定 STC(任职管理)船级 船舶到船级社入级(十分重要,涉及保险 【依据】 船级证书)船籍 船舶属于何种国籍船旗 方便旗船 任何国家可登临检查四、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中国:环境法而海洋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涉及不同海洋区域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海洋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 合同的标的:货物运输行为(船方) 货物:包括活动物及货盘、

7、装运器、舱面货二、 特征1、 双务合同 双方互享权利,互付义务2、 有偿合同 兑价运费3、 涉他性 直接涉及第三人(收货人)4、 要式合同 规定的法律形式(CMC art 43)5、 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班轮运输中(1) 对承运人义务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只能加重,不能减少(2) 保护可转让提单善意第三人利益(3) 为了减少格式合同带来风险 签订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4) 便于衡量风险的分担,增强风险可预测性 决定保费高低,时间长短 航次租船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报、传真)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类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港、澳、台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关键看装卸港口的位置

8、是否在国内区别国际国内(沿海)使用单证提单,可转让,可作为跟单信用证,提货要出具正本提单运单,随船员,不能转让,交付货物时不必出示,只需核对身份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严格过失责任制(除不可抗力免责)适用法律海商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形式可用可不用,但航次租船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除可即使结清外,其他一律用书面形式2、 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格式条约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承租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 双重性,两特征合二为一合同 期租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占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光租 财产租赁合同区别国际国内(沿海)主体(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不能拒绝旅客或货物

9、的运输需要)私人承运人货载权利若船舱有剩余,承运人可接受订单,装载货物出租人对于整船或舱位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将剩余舱位另行租赁对船舶的要求允许使用替代船,只要适于装载程租不允许使用替代船(依船舶说明条款指明特定船)运费垄断价,根据运价本计算运费竞争价,由程租双方根据航运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航线及期间定期船,固定的航线航次租船,航线完全协商确定法律关系的调整通过法律约束双方权利由合同约定费用与风险的承担承运人负责装卸费用,若装载费用记载至运价本,承运人不另行收取(关键看是什么贸易术语)依合同而定买卖合同关系都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指承运人指定码头仓库交货或CA将货物卸职码头仓库后,要求收货人

10、在码头仓库提货允许托运人在船边交货和收货人在船边提货适用法律有法律强制规定不存在法律强制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租船合同的另一种分类(1) 单航次租船合同 承托双方只洽谈单个航次(2) 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实践中很少(租金高)(3)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合同(4) 航次期租合同(租金以航次使用来算):适用于港口,航线条件差,难以确定航次的具体时间。(5) 包运合同 将协定货物包运至指定的港口,由出租人收取包运运费合同。 租船市场:分类(1) 按类型分:油船市场、干货船市场、客船市场(2) 按租期长短分:长期市场、短期市场。 最大租船市场:伦敦(波罗的海海运交易所)l BDI 波罗的海综合运

11、费指数l BFI 波罗的海日运价指数 第二大租船市场:纽约(谷物、矿石、煤炭)3、 散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1) 散货:装运前没包装,直接堆放于船舱(如:谷物、白糖、油)(2) 件杂货:包装成件,可数4、 根据当事人不同,分为公共运输合同和私人运输合同 班轮 租船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一、 国内法规范(一) 海商法1、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3、 第十三章 时效问题4、 第十四章(二) 合同法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主要规定: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的区别1、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严格责任制(

12、除非可以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货损)2、 承运人赔偿数额: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无约定,则按照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312条)3、 合同法的法定义务(1) 及时交付(合同法第290条)(2) 不做不合理的绕航(合同法第291条)(3) 通知提货(合同法第309、310条)4、 托运人权利义务(1) 支付费用(2) 正确申报(3) 办理手续(4) 处理危险品(5) 支付运费二、 国际公约(一) 海牙规则 参照哈特法制定(二) 维斯比规则(三) 汉堡规则(四)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统一:2008年联合国63届大会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 全新尝试

13、,具有超前性 主要内容及其变革:1、 调整范围:门到门(与国际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相似) 扩展到最大化,网状责任制2、 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 为了适应电子提单的新发展(网上电子提单) 所以其认可电子运输技术的法律效力,并将电子运输记录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3、 承运人责任(1) 适航时间 全程运输环节,贯穿航程始终(2) 完全过失责任制(归责原则) 废止航行过失免责及火灾免责,承运人责任大大加重4、 托运人义务:妥善处理包装,如实申报,合理运输,处理危险品,支付运费。 增设了“单证托运人”这一新名词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电子提单)记名为托运人的人、其也是托运人,享受托运人的责任跟义务。于托运人的范围又扩大。5、 新名词“海运履约方制度” 指凡在货物到达装货港到货物离开卸货港期间,履行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 内陆承运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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