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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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起来既便捷又安全,但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票据相关人应充分了解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背书。背书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作为一种要式行为,票据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七条中对背书作出了严格规定。实务中,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

2、中心);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不一致)等背书瑕疵都会导致银行拒绝承兑。 二、追索。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但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并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救济。由于你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追索权,因此丧失对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但你依然合法享有民事权利。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你可以非票据权利纠纷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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