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范例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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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关键词: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1999年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多数近代法学家认为,人们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一份合同。

2、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超出了这个约定的合理范围,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映在合同责任上,就是过错责任。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反映了这一归责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如无其他规定,债务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行为负其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的注意者,为有过失。”法国民法典第1137条也规定:“负注意保存物件的人,不问契约的标的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物件应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

3、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

4、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归责原则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免责事由,在某种情形下还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各国民事立法对确定违约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的立法政策选择及立法旨趣。如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并不体现过错责任下的惩罚性。而是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因为过错行为是受道德谴责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5、体现了对合同责任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其次,对违约制度发展的意义。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再次,对司法人员的意义。司法人员掌握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内涵,就会从案件受理开始正确主持诉讼,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决。最后,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了自己案件运用哪种归责原则,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培育社会公民新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推动法治的

6、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学者虽然大多数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什么是严格责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因而确定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和区别甚为重要。严格责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责任方式,是因为严格责任既不同于绝对责任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

7、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在这一点上,可能会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虽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8、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另外,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实行结果责任时期,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应对其负法律责任。在实行过错责任时期,

9、仅仅发生了损害结果还不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采取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之辩尚未平息,二元论(笔者以为立法上尚无先例)及多元论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正如著名学者杨良益强调的那样:“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无法可依,才会是最不合理的法律,严格归严格,绝对归绝对,根本没有合理不合理(即便是客观合理,而非是常见的一方主观合理)的讲法。”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基于中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特点,加之受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我们法官在判案上形成了以过错认定责任有无及大小的思维模式和习

10、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过错责任已渗透到人们的观念中去了。这给严格责任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前,理应让严格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司法实践中为广大公民、法人了解与认识。总之,在当今法律发展进程中,两大法系趋于逐步融合,尤其是立法技术的融合,这既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两大法系多年来争论后作出的选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尤其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进一步融合的背景下,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果断地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不仅与合同法的国际发展趋势相符合,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法接轨。而且,对合同责任规定的一致性,便于外国公民或法人积极参与对中国的投资,便于双方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对促进

11、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有助于真正实现合同法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目的。参考文献: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61。2陈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P 2433张宇霖,我国经济合同法无过失责任初探J法学研究1984(6)。4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J民商法论丛(8),法律出版社1997P4-55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J,民商法论丛(8),法律出版社1997,P45。6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J民商法论丛(11),法律出版社1997,P190197。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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