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合同法论文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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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与合同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初探结课论文姓名:孙倩玉学院:商学院专业:工商管理类班级:工商1210班学号:20123353日期:2013年5月14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初探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既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又不能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作出初步探究。关键词股权、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根据

2、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俗地说股权转让,就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

3、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是公司股东所独有的权利。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与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与否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即丧失其股东身份,而非股东在受让任何数额的股权后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同时,股东身份的丧失和取得又意味着其是否享有相关权利。因此,股权转让实质上就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就其对所有权的一种转移。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1、自愿转让所谓自愿转让就是完全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股权转让。其中按照以下规定:(1)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2) 股东向外转让,应得到一半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

4、0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强制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股权执行难的问题,实在是我国法律

5、的一大进步,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并不够完善、严谨,在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节点均未明确,实际上操作难度很大。3、请求转让所谓请求转让就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而发生的转让。其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股权

6、继承所谓的股权继承就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在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合法继承的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对其做出了限制。该规定表明了立法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态度,解决了实践中实际存在的难题,同时也考虑到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允许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限制,便与灵活操作,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三、股权转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保护各股东利益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相应风险就大,为保护大股东利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

7、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2、维持公司良好管理经营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资本或股东的出资与公司和其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定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而股权的转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的需要。3、股权的独立性所决定的。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

8、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四、有关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中国证券网讯华润双鹤5月10日晚公告称,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

9、称“长沙双鹤”)66.954%的股权转让给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78亿元。 资料显示,长沙双鹤于2001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600万元。经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长沙双鹤目前注册资本为8222.19万元,其中公司出资增至5505.05万元,出资比例达66.954%。截至2012年末,长沙双鹤总资产为11.47亿元,净资产为1.52亿元,2012年度营收为30.18亿元,净利润为4654.43万元。华润双鹤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退出医药商业领域,进一步聚焦心脑血管、大输液、内分泌三大业务领域,提高三大业务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本次股权转让所获资金将用于

10、工业并购项目和新建生产基地等项目的投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对于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就属于自愿转让,同时也是外部转让。这时在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就需要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方可执行,显然本案中此条已经成立。另外股权转让之后,华润双鹤明显效益有所增加,所以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五、针对我国法律缺失的立法建议1、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做了强制性规定。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为股权转让设定强制性的限制规定将导致股权财产价值的减少,阻碍股东充分利用其私有财产。同时,禁止股权的流通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

11、配置。反之,若允许股东自由的转让其股权,不仅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其交换价值,使其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发挥,还可以分散投资风险,调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立法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考虑,对股权转让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以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并实现预期的权力平衡。从这个层面观之,立法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参与者可能达成一致协议承认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形存在,因此不应将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设计为强制性规范,而应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允许公司成员在章程中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改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模式为任意性规范模式,允许在公司章程中按公司股东的意思自行规定股权转让

12、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限制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增加股权的法定转让。2、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只是限制了转让股东自由选择买方的权利,转让股东的其他自由和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则不仅限制了转让股东自由选择买方的权利,还限制了其股份转让行为的具体内容即转让数量。同样,优先购买权只是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的地位,并未赋予其他股东优先于转让股东的地位。其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因股份是可分物,在股份买卖合同中,有两个条款是不可或缺的,即转让股份的单价和转让股份的数量。因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只有与转让股东就拟转让的股份

13、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才能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同等条件,才能真正行使优先购买权。六、小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平衡各方利益上,通过法律解决是可以实现的。但是现有法律仍然有许多不健全之处,难免失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都有待不断完善,进而使我们朝健全的法治社会更加迈进。参考文献:1、沈阳师范大学学报周海博、潘龙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N2009.62、高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1年修订)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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