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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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 2020年4月 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 本文关键词:国际公法,甲午,海战,日本,违背 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 本文简介: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当时战争法的形式也是非常古老的战争规则。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了战争法的正式编纂。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成文的国际战争法规主要有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日本发动甲午中日海战违背了国际公法 本文内容: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诉诸战争权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2、当时战争法的形式也是非常古老的战争规则。直到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了战争法的正式编纂。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成文的国际战争法规主要有 1856 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64 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8 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圣彼得堡宣言。万国公法中指出,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乃诸国情理所应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所以,在甲午中日战争期间,除了以上战争条约外,很多各国公认的惯例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古老、悠久的国际习惯法同样成为近代战争法的渊源。纵观近代战争法,是反对黩武的,任何国家除自卫之目的,不得无端挑起对别国的战争。清朝公法会通就将无故

3、征伐邻邦列为犯公法之案。在中日开战之前,清政府仍然处于和平的幻想之中,相信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拙。 清朝当政者的这种判断,是对国际局势和国际法本质幼稚无知的表现。于国际法而言,仅有公理,而无实力的支撑,对违反公理者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国际法是帝国主义各国之间利益协调与权衡之下达成的规则,日本敢公然对中发动战争,正是英国政府远东政策向日本偏移,欧美列强企图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瓜分中国的必然结果。1894 年 7 月 25 日,日本发动丰岛海战,突然袭击中国军舰运兵船,不宣而战,中日甲午战争爆发。 一、高升号事件,日本公然违反国际法1895 年 7 月 25 日,日本和清朝两国军舰在丰岛海域遭遇

4、,双方的海战拉开了甲午中日战争的序幕。交战当中,有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英籍商船高升号,船籍为英国印度支那汽船公司所有,属上海怡和洋行的财产,受雇于清国政府,船内载有 1200 余名清兵,大炮 12 门和大量弹药,前往朝鲜牙山,是增援牙山的军队。日本浪速号向高升号进行炮弹射击,高升号沉没,落海逃生的清兵遭到日舰水兵的射击,高升号上的中国官兵,除 245 人遇救外,其余 871 名官兵全部殉难。 高升号发生之后,清总理衙门向各国发出照会,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 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高升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英国国内

5、也是一片哗然,政府照会日本公使,提出严重抗议。日本开始竭力掩饰,并出高额抚恤金安慰受难者。高升号船长得救恤金2000 元,一等驾驶手( 大幅) 1500 元、导航员800元。 而且会见英国公使,报告调查的全部结果。英国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的国际法学者也先后在泰晤士报上发表文章,论证日本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们的主张是,日本向清国发出最后通牒的期限是 7 月 25 日,而清国向朝鲜半岛继续增派军队是对日本通牒的挑战,高升号虽是悬挂英国国旗的商船,但它由于被清廷征用,性质就从商用转化为敌国运兵船,击沉高升号符合战时国际惯例。8 月 4 日,英国政府设在长崎的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升号事件,认定高

6、升号事件为日本浪速号炮弹击沉。8 月 17 日,上海英国海事裁判所开庭审理高升号事件损害赔偿责任案,最终判决日本政府不负责任,日本军舰的行为正当,裁判同时对英国政府提出了批评劝告。英国主持的两次裁判,明显偏袒日本,并未主持公道,裁判结果认定日本向清国发出战争通牒的有效性,以及击沉高升号的正当性,确立了日本发动战争的合法性,日本也因此以 1894 年 7 月 25 日为中日甲午战争的实际开战日。 而纵观当时的国际法,高升号事件是日本公然蔑视和违犯国际法的暴行。首先,当时的中国和日本并未开战,高升号也不能断定为敌舰,这个前提就不存在。其次,1864年的日内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中规定,伤

7、病的军人应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 日本浪速舰不仅炮击无防卫能力的抛锚的商船,还向落入水中求救的人射击,这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暴行。第三,日本强调高升号是被征用向朝鲜派兵的,这对日本来说是一个威胁,看作是敌对行动,并以此作为开战的理由。但实际上,无论朝鲜政府乞求中国派兵,还是清政府作为宗主国派兵入朝,都是符合国际法的。既有天津条约作为依据,也有公法会通的国际法依据。而日军派大军入侵朝鲜却是无理由的干涉内政,制造对中国开战的借口。二、宣战诏书,日本随意曲解国际法 8 月 1 日,光绪帝发布诏书对日宣战。同日,明治亦下诏书对清朝宣战,甲午战争正式开始。 光绪帝宣战谕召为: 朝鲜为我大清

8、藩属,二百余年,岁修职贡,为中外所共知倭人无故派兵,突入汉城我朝抚绥藩服,其国内政事向令自理。日本与朝鲜立约,系属与国,更无以重兵欺压强令革政之理倭人渝盟寻衅,无理已极,势难再以姑容。着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韩民于涂炭 日本宣战诏书中这样写道: 朕兹对清国宣战苟不违反国际公法,即宜各本权能,尽一切之手段,必期万无遗漏朝鲜乃帝国首先启发使就与列国为伍之独立国,而清国每称朝鲜为属邦,干涉其内政。于其内乱,借口于拯救属邦,而出兵于朝鲜。朕依明治十五年条约,出兵备变,更使朝鲜永免祸乱,得保将来治安,欲以维持东洋全局之平和 可见,中日两国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属邦的法律地位问

9、题。清政府认为朝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 1 卷,第 4 页。) 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 1 卷,第 6 页。) 因此,清政府认定的朝鲜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自主之国家,但又是向中国进贡的藩属国,帮助解决朝鲜的纠纷和内乱,出兵保障朝鲜安全,是中国应尽的责任。日本则认为朝鲜是独立自主之国家,清政府出兵朝鲜是干涉朝鲜内政,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高度,来维护亚洲和平。日本一直以来就否定属邦之说,坚持朝鲜为独立国,未有宗主国。1876 年日本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明确写明:

10、 朝鲜国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为了扩张的需要,它揪住这个问题不放,在国际上大肆宣扬中国干涉朝鲜内政,违反国际法。 中朝关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万国公法规定,公法有二源,即理与例焉。凡此辩论,千言万语,总归一致,乃诸国情理所当行者,并交际往来所惯行者,合成公法,此外别无所谓公法也。宗主国和其属邦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也可以通过两国间的惯例确定。中朝之间则是由惯例形成的宗主和蕃邦关系,但它不同于国际法上附庸国。朝鲜就其内政,自执全权,而不依傍他国,其君主、官长可以自行。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均可随意行其主权。 即朝鲜的内政外交均由朝鲜自主,是自立自主之国,但它仍接受中国保护,并向中国进贡,这是二者长久以来形成的国际惯例,也成为两国关系的国际法源。对此朝鲜也一直承认。 因此,日本企图控制朝鲜,并以朝鲜独立的维护者自居,其侵略中国的野心昭然若揭。 :1戚其章 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12宗泽亚 清日战争M 北京: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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