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zh****71 文档编号:130640350 上传时间:2020-04-2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82.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OGO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

2、价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参考依据,有效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其他各类专项建设类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借款、贷款、垫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

3、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其他内容。 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

4、,下同)单位收集、整理评审资料,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文件,制定评审计划,通知项目单位提交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四)评审中心按委托评审文件的要求,依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勘查,逐项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七)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 (八)各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意见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项目概(预)算在50万元

5、以上(含5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决(结)算均需经财政投资评审; 项目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 项目概(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给施工方进行施工,其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义务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

6、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进行处理。对疑异较大的评审事项,组织评审中心会同县纪检监察、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共同会审;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

7、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及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依据概算评审结论,向县发改部门申请概算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按规定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依据预算评审结论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签订合同等; (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结)算,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依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固定资产移交和账务处

8、理等工作; (四)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通知评审人员参加重要的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及工程变更审核、隐蔽工程确认等; (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事项,应当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七)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八)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

9、,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采取自审(含聘请有关专家协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完成项目评审; (三)评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范围、程序和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及存在问题、建议;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要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审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

10、费用。 第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核减金额在工程报审总价10%以内的,评审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核减金额超过10%的部分,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第十六条政府性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接受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如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灌政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财政投资评审监管办法感谢您的赏阅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