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与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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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与主要内容 2020年4月 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与主要内容 本文关键词:成因,主要内容,制定,历史,属邦律 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与主要内容 本文简介:一、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探究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族人民频繁的交往和相互影响,各国之间的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逐渐融合,同时蛮、夷、戎、狄与华夏的界限逐渐消失,使得原有诸侯国的国界疆域被打破,逐渐形成各族人民在内的大一统的天下观念,分别以南方的楚国、北方的晋国和燕国、东方 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与主要内容 本文内容: 一、秦制定属邦律的历史成因探究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各族人民频繁的交往和相互影响,各国之间

2、的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逐渐融合,同时蛮、夷、戎、狄与华夏的界限逐渐消失,使得原有诸侯国的国界疆域被打破,逐渐形成各族人民在内的大一统的天下观念,分别以南方的楚国、北方的晋国和燕国、东方的齐国、西方的秦国为中心,形成了东南西北四方民族大融合的局面。这一阶段为后来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一时期,各诸侯国都设置了自己相应的少数民族管理机构,管理民族事务,如行人封人等机构。据史料记载,齐国还设置太行,负责礼仪宾客,其属官有主客等,负责边疆民族事务。但由于资料所限,仅对秦国的民族法制进行探究。秦经过商鞅变法,国力逐渐强盛,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

3、第一个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其制度对后来中国的封建社会及封建朝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总共有1155支,绝大部分是与法律相关的文书,其中秦律十八种中的属邦律明确地对与民族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其也是到现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民族法。下面就秦制定属邦律的原因进行探讨。1.秦国之所以制定专门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是因为战国时期的形势和需要。史籍记载,秦孝公即位时下令国中,忆往事,昔我缪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狄,广地千里.因领土扩大,境内之民族逐渐增加,而处理好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并把这种民族关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4、有利于秦王朝政权的巩固,并对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调动民族积极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乡俗、恶俗与邪僻等民族风俗习惯不利于实行阶级统治,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就顺应了社会发展所需。统治者能以暴力之外的手段实现维护自己统治的目的时,并不一定会采用武力174.语书记载:古者,民各有俗,其所制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民心,去真邪僻,除其恶俗。法律未是,民多诈巧。故后有问音令下者。然后,制定属邦律以教导民,使之于为善.3.秦始皇消灭六国之后建立起了统一而又强大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大量的郡县,以便于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统治。秦国灭掉六国统一全国后,其统治

5、区域极大地扩大,为了方便统治,因而在其东北地区设立辽东、辽西二郡,而在北方却设置了三十四县、九原郡,而在西北地区则设陇西、北地二郡,岭南地区设象郡、桂林、南海等郡,在东南地区设闽、会稽二郡等289.且大部分郡县的土着居民都是与华夏不同的蛮夷之地,制定一部属邦律来调整华夏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二、属邦律的内容考究秦地处西戎,在秦穆公时就益国二十,开地千里3125,使用武力征服了蜀、巴、义渠等民族。为了方便对归附和被征服的民族进行管理,秦在其中央设立了典客、典属邦作为管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据册府元龟记载,秦制典客及归义蛮夷,又有典属国,掌蛮夷降者,同时制定属邦律作为对属邦实施管理

6、的法律依据。云梦秦简的法律部分中,处理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以前从未见记载,然而秦在其法典中专门设置一章属邦律来规定民族关系,其条文应不少。但可惜的是,属邦律的内容能够考证的仅只一条。道官相互输送隶臣妾、收入,必须要置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或未受,有妻或毋有。受着以律续于衣食,属邦。但从秦简法律答问中的几则问答,能够略知属邦律的有关内容4156.这三条虽未明确规定于属邦律中,但从其内容判定其为属邦律的内容无疑。除属邦律律中一条明确有关处理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条文外,在法律答问中还明确规定了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条文。1.强制禁止少数民族离秦的规定。法律答问规定:真臣邦君公有罪,至耐罪以上,令赎。可(

7、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他邦而是为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如果臣邦之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春秋战国时期,夏指中国各国,这些是在种族上和文化上都与少数民族不同的国家。据公羊传成公十五年记载: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国指京师,诸夏指中国各国,诸夏和夷狄的划分特别的明确。秦国通过改革,国力逐渐强大,文化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改变了落后的局面,也就顺理成章地被认为是诸夏,当然秦也以夏自居。法律条文规定臣邦父、秦母所生的孩子不能算少数民族,必须认定为夏子,在父权、夫权得到强化的秦国,秦父、臣邦母所生的孩子也同样应该认定为夏子.秦律还进一步规

8、定,少数民族如果与秦人通婚并且生有子女,其所生子女应当认定为秦人。原因是秦人口稀少,为了取得劳动力。商君书徕民记载: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万,其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务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法律答问的这条规定与商君书徕民的精神一致。由此能够推定,秦提倡少数民族与秦人通婚,是因为秦人与少数民族通婚以后,所生的子女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夏子.这也反映了统治者急需民族同化的愿望和意志。少数民族中的被统治者,对秦不满想要离秦,就被秦律明文禁止。由此可以看出,秦在对少数民族进行管辖的同时,也保护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对被统治者的权威。2.对少数民族内部上层人物的特权给予法律保护。法

9、律答问记载:真臣邦君公有罪,至耐罪以上,令赎。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在秦制定的法律中享有特权,其犯某些罪可以通过用钱来赎买以免其罪。广雅释诂一记载:抈,夭、祈也。抈即刖字,故刖与夭同义,均训为折断,因此刑足。秦朝的法律还规定了爵位在上造以上的臣邦真戎君长,如果犯了罪可以以钱赎罪,假如犯了腐罪,则可以赎宫刑。以此为例,犯了其他罪,均照此处理。对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如此,但对广大的被统治者却正好相反。属邦律规定:道的官吏输送隶臣妾及因家人犯罪而被籍没的人,需要注明领取粮食的年月日,领取衣服没有,是否有妻子。已经领取了,依据法律,陆续发给粮食。属邦律的规定说明少数民族的被统治者犯罪与秦的被统治者犯罪的待

10、遇相同,无任何优待,同样是封建统治者的压迫对象。由此得知,只是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才享有法律的特殊地位。秦对少数民族采取的政策是在秦官监督下的自治政策。秦征服巴、蜀以后,加封其首领为侯或者君长,仍然让其对本民族进行统治。同时在民族地区设置官吏,进行监督,采取通婚的方式对其加以笼络。后汉书巴郡南蛮传记载: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即使这些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进行叛乱,在平叛后,仍然在其上层人选中进行封侯,继续维持对本民族的统治。三、秦民族法制的经验、教训及其影响秦制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法律,有得也有失,这也是民族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1.秦民族法制建设的教训。秦的民族政策和法律虽然在处理一些少数民

11、族的关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却不是对所有民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的作用大些,有的作用小些,有的甚至有起反作用。秦的少数民族政策和法律至少对义渠来说,不能算是成功的。春秋战国时期,西部众多少数民族中的羌族就曾建立义渠国,义渠国的地域十分广阔,其领土范围包括今天甘肃的东边地区、陕西的北方部分、宁夏全部、内蒙古河套平原以南的地区,都城在今天甘肃的宁县。义渠、大荔最强,修建城池数十座,皆自称王。565义渠距秦的政治中心最近,但一直以秦为敌,可以说是秦的心头病。虽然义渠曾经向秦称臣,并划为县,但一直都未真正的屈服,义渠与秦的斗争长达206年。甚至到了秦始皇时,戎狄君公们也曾帮助义渠作乱。秦与义渠的关系

12、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调整,而是直接采取简单的武力来征服。据此可以认定,秦王朝处理少数民族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义渠来说,不能算是成功。2.秦民族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对后世的影响。由于秦的祖先出自戎狄,与秦境内巴、蜀二少数民族是同根,在秦律中就规定了对巴、蜀民族的特权,如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有罪除爵、杀人得以钱赎罪等649,因此巴蜀对秦击败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史记秦本纪:(秦昭王)二十七年,又使司马错发陇西兵,因蜀攻楚黔中,拔之。华阳国志巴志记载,秦昭王和西南夷的巴人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伤人者论,杀人雇死倓钱夷人安之.秦灭巴后,巴人不但不曾叛

13、乱,还参加秦对楚的战争,这应该就是秦对巴的民族政策和法律起到了作用。秦在处理少数民族与中原华夏族之间的关系时开启了少数民族立法的先河,制定并实施的属邦律对整个封建社会民族法制的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汉承秦制,秦朝的民族政策及法律制度与后来的魏、晋、北魏、隋、唐、宋、元、明、清的中央政府采取的民族法制一脉相承。最为重要的是,属邦律中确定的法律原则,例如和亲通婚、民族自治、维护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特权与民族同化等,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政府制定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秦朝时采取的民族自治等民族政策为我国后来的民族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借鉴,同时也对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1乔伟.秦律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2王锺翰.中国民族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刘东.中国制度史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60.4何勤华.中国法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上海:中华书局,1981.6大庭格.秦汉法制史研究M.林剑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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