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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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施FIDIC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国际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亦是完成承包商同业主根据FIDIC条件所签合同的全过程。在其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有:1、合同的转让和分包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某些分包商是很正常的,但是这种分包必须经过批准;如果在订合同时已列入,即意味着业主已批准;如果在工程开工后,现时雇用分包商则必须经工程师事先同意。“分包商”是指由业主和工程师挑选或指定的与工程实施等工作有关的单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指定的分包商”对承包商承担与其服务有关的全部义务,由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及其代理人、雇员、工人的行为

2、、违约和疏忽造成的后果向业主承担责任。 2、工程的开工、延长和暂停工程的开工。承包商收到工程师应向自己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即作为开工日期。竣工期限由开工日期起算。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表的要求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或增加开支,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并补偿由此引起的开支。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2)合同条件提到的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如征地拆迁延误;颁发图纸或指令延误;工程师命令暂时停工;特殊风险引起的对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等。(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5)不属于承包商的过失或违约引起的延误。工程暂停。承

3、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暂时停工,并负责保护这一部分工程,同时力争得到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增加由于停工招致的额外支付。3、工程的移交当承包商认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实质上完工(指工程能按预定的目的交给业主运行使用),并且已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竣工检验时,可递交报告向工程师申请颁发移交证书。在申请报告中应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各项扫尾工作。标书附件中有区段完工要求的;或是已局部竣工,工程师认为合格且已为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均应根据承包商的申请,由工程师颁发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4、缺陷责任期也叫维修期,在正式签发移交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业主后的一段时期内,承包

4、商除应继续完成在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扫尾工作外,还应对于工程由于施工期所产生的各种缺陷负责维修。这些缺陷的产生如果是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施工,或由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缺陷,或由于承包商疏忽等原因款能履行其义务时,则应由承包商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一般由竣工之日(或区段或部分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时间长短应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一般为一年,也有长达两年的。 5、变更、增加与删减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类型、质量或数量,如:(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删减任何工作(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

5、、位置和尺寸。(5)必要的附加工作。 (6)改动任何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上述变更时,如果导致变更的原因是由承包商引起,则费用应由承包商负责。对变更项目的估价,一般应参照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或价格,或以之作为另行估价的基础。变更指令必须由工程师用书面形式发出。如果是口头指示,承包商也应执行,但工程师应尽快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6、工程的计量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都是在图纸和规范基础上估算出来的。工程实施时则要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以支付。工程师测量时应通知承包商一方派人参加,否则即应承认工程师的测量是正确的。有时也可以在工程师的监理下由承包商进行测量,工程师审

6、核签字确认。测量方法应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特殊规定,工程均应测量净值(Net Value)。对于工程量表中的包干项目,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提交一份分解表,即是将该包干项目内容分解为若干子项,标明每个子项的价格,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该分解表的内容分月付款。7、质量检查(1)质量检查的要求。所有的材料、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施工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要求及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随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在工地现场以及为工程加工制造设备的所有场所,为其检查提供方便。工程师应在24小时以前将参加检查和检验的计划通知承包商,若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未能按期前往(除非事先通知承包商外),

7、承包商可以自己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经过审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商应及时补救,直到下一次验收合格为止。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位,在工程师检查验收前,均不得覆盖。(2)检查的费用。检查和检验的费用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由承包商和业主承担。在下列情况下,由承包商一方支付: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合同中有详细说明允许承包商可以在投标书中报价的;由于第一检验不合格而需要重复检验所导致的业主开支的费用;当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剥露或开孔检查工程质量时,如果该部位检验不合格时,所有有关的费用;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或在违约情况下,业主雇用其他人员来完成此项任务时的有关费用

8、;工程师要求检验的项目,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合同中虽有规定,但检验地点在现场以外或在材料、设备的制造生产场所以外,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的全部费用。在下列情况下,由业主一方支付:工程师要求检验的项目,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工程师要求进行的检验虽然合同中有说明,但是检验地点在现场以外或在材料、设备的制造生产场所以外,且检验结果合格时的费用;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剥露或开孔以及还原的费用。8、承包商的违约承包商违约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破产等原因而不能执行合同,或是无视工程师的指示,故意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况:(1)承包商依法被认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宣告被产、清偿或解体(

9、不包含为了合并或重建而进行的自愿清理),或已失去偿付能力等。(2)工程师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商有以下行为:已不再承认合同。无正当理由而不按时开工,或是当工程进度太慢,收到工程师指令后又不积极赶工者。在检查验收材料、设备和工艺不合格时,拒不采取措施纠正缺陷或拒绝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原来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者。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公然无视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视合同中有关分包必须经过批准以及承包商要为其分包商承担责任的规定。业主可以进驻现场,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可自行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此工程业主有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的权利。当业主终止对原有承包商的雇用之后,工程师应对其

10、已经做完的工作、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的价值进行估价,并清理各种已经支付的费用。同时,承包商应将为该合同提供材料、货物和服务而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权益转让给业主。9、业主的违约业主违约大多发生在支付环节上,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在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应付款期限期满后28天内,未按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2)干扰、阻挠或拒绝批准工程师上报的支付证书。(3)如果业主不是政府或公共当局而是一家公司时,此公司宣告破产或停业清理(不是为了重建或合并)。(4)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业主通知承包商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承包商有权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在发出此通知14天后,业主根据合同对自己的

11、雇用将自动终止,并且不再受合同的约束,从现场撤出所有自己(承包商)的设备。此时业主应按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并赔偿由于业主违约对承包商造成的各种损失。10、争端的解决在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各种争端,有一些争端可以按照合同来解决,另一些争端可能在合同中没有详细的规定,或是虽有规定而双方理解不一致,这种争端可通过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该规定争端的解决办法,一般均是通过工程师调解,不能解决时再诉诸仲裁。合同应对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仲裁决效力等4个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1、索赔程序索赔是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问题,过去常常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很长时期

12、甚至拖到工程结束后才予以讨论,依据的记录和资料也不完整,因而很容易产生分歧。为此,FIDIC在“红皮书”第4版中规定了一套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的索赔程序,现介绍如下。(1)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企图对某一事件要求索赔,他必须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工程师。(2)保持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索赔意向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检查有关的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商保持这些同期记录以及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在工程师需要时,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提供这些同期记录的副本。(3)索赔的证明。在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时间段内),应向工程师再

13、递交一份详细报告,说明承包商要求索赔的款额和提出索赔的根据。如果导致索赔的事件有连续影响,上述详细报告则只是一份期中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陆续递交进一步的期限中详细报告,提出索赔的累计额和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最终的详细报告,提出累计的索赔总额和所有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资料。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和要求,则由工程师或是在争端采用仲裁时,由指定的仲裁人核实同期记录及有关资料,并估计索赔金额付给承包商。(4)索赔的支付。在工程师核实了承包商提供的报告、同期记录和其他资料后,所确定的索赔款额应在随后的期中月支付证书中

14、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而只能证实一部分索赔时,则这一部分被证实的索赔款额应该支付给承包商,不应将索赔全部拖到工程结束时再支付。12、证书与支付(1)月报表。月报表即是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核算、结算和支付报表。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一式六份月报表,每份均由承包商代表签字,其中载明承包商认为自己到月底应得到的如下方面的款项。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如临时工程,计日工等。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按照价格调整公式所作的调整。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其它款项。 月结算报表中应扣除保留金以及应偿还的预付款等,如果工程拖期,还应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15、在扣除各种应扣款之后,如果余下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则这个月就不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一般每月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百分比扣除,一直扣到所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2)竣工报表。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所编写的证明文件。工程师应根据对竣工工程量的核算,以及对承包商其他支付要求的审核,确定工程竣工报表的支付金额,上报业主批准支付。(3)最终报表、书面结清单与最终证书。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56天之内,承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的草案,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在拉到正式最终报表及书面清单之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递交一份最终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业主以前所应支付和应得到款额的收支差额。(4)缺陷责任证书。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整个工程的最后一个区段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28天内颁发。这说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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