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教学目标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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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习本章要求学生较好地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财产保险合同形式。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了解有关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规定。内容要点: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第33条将财产保险合同定义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的一般特征1、合同由双方的法律行为所引起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的缔结受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二)财产保险合同的

2、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6、财产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4、保证保险合同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分类1、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分类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五)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分类1、单保险合同2、复保险

3、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四)自愿订立的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保险利益原则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要约在要约方面,合同法就一系列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要约的要件。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撤回。4、要约的撤销。5、要约的失效。(二)承诺在承诺方面,有下面几个问题必须注意:1、承诺的构成要件。2、承诺的形式。3、承诺的撤回4、承诺的效力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

4、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一)(二)两项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基本情况的条款。(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有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亦即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事故范围。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用来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范围的条款。(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保险责任的存续期间,即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1、以年、月、日计算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5、,期满后可以续订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一年、几年、乃至几十年的。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保险,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种保险则以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约定完工验收之日止为保险期限。(六)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体现。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七)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

6、额之明确载定便于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确定其应付的保险费;便于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八)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九)保险金赔偿办法保险金赔偿办法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依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争议处理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事项及保险责任的不同意见的处理。争议处理一般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

7、保书、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它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单为非正式的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应当由投保人自己填写。应当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根据有关填写要求,逐栏详细填写。(二)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立给被保险方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使用暂保单一般限于以下四种情况: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投保后,尚未获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暂保单以为保障证明;保险代理人已争取业务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给被保险人开出暂保单;订约双方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

8、,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但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完全谈妥,保险人出立暂保单;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可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三)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作用包括: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凭证。保险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或进行赔偿的凭证和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在保险诉讼中,往往成为法庭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证据。(四)保险凭证

9、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凭证,它一般不印上保险条款,其内容以同一险种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五)批单批单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六)其他协议形式五、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要件1、要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真实一致。3、合同的客体需确定、合法和可能。(二)合同的生效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

10、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财产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二)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改即体现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 (三)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就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变更要求,经

11、保险人同意,加批注后生效,保险人通常要因此调整保险费。(四)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形式 变更保险合同必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有以下程序:一是由一方向对方反映投保事项中变更的情况,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二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三是确定变更的方式及内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2、”除外规定是基于有些险种的特殊性而加以考虑的。保险法第35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三)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因一定事由出现而归于消灭。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因履行而终止(三)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转让而终止(五)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思考与练习题: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2、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3、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4、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如何?5、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6、导致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哪些?精选文档,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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