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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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信公借( ) 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贷款种类: 借款人: (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

2、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第二条 借款额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3、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第三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

4、效期的终止日。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借款额度使用的特别规定甲方申请循环用款时乙方有权对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甲方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乙方测算的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

5、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 (选填“年”或“月”)利率,即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二)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

6、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五)本条所述

7、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八)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8、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 。第六条 额度管理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金额大写) 。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指定

9、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8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1.贷款人受托

10、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1)甲方在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2)甲方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 万元(含)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

11、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定期 (天/月)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八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

12、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三)还本计划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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