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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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编 号:委 托 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立新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 款 人: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相云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464001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 款 人: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 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涛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2、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信阳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信阳银行咨询。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于 年

3、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贷款,是指贷款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货币资金。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

4、,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从贷款人处取得的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

5、回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三、“债权” 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

6、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条 借款金额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21000万元 。第三条 借款用途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 信阳“万家灯火城市广场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第四条 借款期限一、借款期限为 六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

7、相应顺延。三、根据委托人指示,借款一次发放:四、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五、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委托人指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偿还一、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本合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壹 种约定执行:(壹)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8.3 %;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贰)浮动利率,一 (月/季/半年)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

8、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 (月/季/半年),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叁)其他利率方式: / 。 二、本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国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作为利率确定标准。三、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委托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四、借款利息偿还方式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第 壹 种约

9、定执行:(壹)本合同借款约定每 月 (月/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贰)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所有借款利息。(叁)其他偿还方式: / 。五、付息保证金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证金监管账户中,应由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缴存871.5万元的付息保证金,该账户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委托人共同监管。借款人同意,本条项下的付息保证金用于按季直接抵扣贷款人应付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第六条 借款本金偿还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采用如下第 甲 种偿还方式:(甲)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乙)分期偿还借款本金

10、,还本金额及日期如下: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丙)还本保证金丙方须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至迟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4个月、5个月之当日分别按照贷款本金20%、30%的比例,向还款专项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作为还本保证金。贷款到期时,还本保证金用于清偿部分贷款本金。二、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和结息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根据银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及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

11、的次序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及贷款本息。三、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人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还款,该非贷款人营业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第七条 手续费委托借款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贷款人于借款发放后三日内一次性向 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收取。第八条 担保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 的业务合作协议(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二) 编号 的个人担保声明书(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为 借

12、款人实际控制人于涛夫妇 ;(三) 编号 的 抵押合同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担保人为 借款人万家灯火城市广场项目在建工程。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贷款人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借款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根据委托人或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委托人或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三、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借款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借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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