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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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略合作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本战略合作协议由上列各方鉴于以下基础制订:1. 江苏苏科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代表的控股母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最重要和最优秀的智能交通系统综合集成商和运营商。2. 新疆华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国内领先并拥有全套软硬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路内(占道)停车软硬件产品和服务供应商。3. 双方都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销售通路和客户资源,双方业务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兼容性。故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规则等相

2、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 合作宗旨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市场资源和技术特点,在业务合作、市场营销、产业推动等多个领域开展强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业务的延伸和发展。第二条 合作领域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在智能交通,主要是路内(占道)停车管理、服务和结算系统的软硬件产品或服务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第三条 合作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资源和专业技术及经验为基础,在前述合作领域的宣传推广、产品开发与支持、客户服务、网络支持、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共同开拓市场。1. 双方认同对方为核心战略

3、合作伙伴。2. 甲方充分利用其资源以其名义开展创新业务和市场推广。3. 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的路内(占道停车)的地磁车辆检测器、控制主机及其附件、动力电源设备、通信附加设备、手持收费终端、视频监测设备等硬件设备(以下简称硬件)。甲方尽可能在具体项目中向业主推荐使用乙方品牌的硬件。4. 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甲方技术和价格要求的路内(占道停车)的平台软件、通信软件、手持终端软件、APP软件、管理客户端软件等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软件标识为甲方指定品牌。5.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硬件和软件,按附件一的2015年详细产品清单(包含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质保条件、付款条件等)向甲

4、方提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实际提供的硬件或软件价格为2015年详细产品清单所述内容。6. 双方相互给予充分的商务和技术支持。7. 双方在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中相互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一方主导的项目需要另一方配合时,应通过项目通知报备的方式,优先考虑跟对方的合作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签订具体项目的排他性合作协议。一方已经介入的项目,如另一方通知报备,则双方应积极沟通,以项目获得为目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跟对方的合作。8. 对各自获知的招标项目,如有合作的可能,向客户推介对方的产品或服务,并根据客户需求,以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或捆绑的方式共同投标,为客户提供更全

5、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以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9. 一方对于从市场或客户获知的有关另一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予以及时的反馈,互相推进产品或服务的改良。10. 为提升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双方开展人才交叉培训合作。第四条 沟通渠道11. 为保证双方合作的畅通以及信息的适时交流,双方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沟通、联络等日常事务。12. 对于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运作。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 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的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2.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6、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 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认为并且对外称其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作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知识产权1. 双方对各自持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权与使用权,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导致上述知识产权的共享。未经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认为基于本合作协议而对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益。2. 双方承诺不反向研发或模仿开发对方的硬件或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理、功能、架构、接口等),并承担保护对方硬件或软件产品的义务。3. 双方

7、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对方的硬件或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理、功能、架构、接口等)有关的核心技术内容。4. 相互协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方获悉的任何侵犯战略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时告知另一方。第七条 保密任何一方对因在合作期间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于合作期内以及合作终止后,只要该信息未成为公众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商业或技术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合作期限1. 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2. 双方

8、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时,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期内签订的各项目协议或协议,直至协议或协议履行完结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第九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条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1. 甲方的陈述

9、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守约方损失。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

10、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2.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第十七条 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

11、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八条 通知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协议的解释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第二十条 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本协议式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贰份,可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栏)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15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15年月日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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