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备考辅导-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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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法基础知识(11)6、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分类 (1)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所谓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2)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明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

2、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7、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3)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4)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8、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3、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失去实际可以获得的利益。(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定金等。(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采取补救措施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5、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定金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0、免责事由 (1)概念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2)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7、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约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1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1)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 ( 版权 )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侵害公民身体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4)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同样享有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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