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所需资料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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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贷款所需资料(一) 委托人(需在银行开有帐户并建立信贷关系)1、委托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要件的复印件;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2、非自然人委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时,须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其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委托人应提交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我行格式)4、 委托人和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人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5、提供近期单位简介(

2、二) 借款人1.受托人不得接受无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2.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要件的复印件;3.经年检的贷款卡及延续决定书复印件。4.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载有委托贷款用途的贷款申请书 5.借款人应提供借款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办理该借款事项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6. 借款人应提供近期财务报表。(三)担保人(如有)1.担保方为企业的,须提供或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要件的复印件; 2.担保人须提供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有权机构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3

3、.一般委托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及有权处理抵质押物的证明文件。注: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或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字人不是借款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以上为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鲜章。 附件一: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 第 号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业 务 主 体委 托 人委托人是单位的填写以下内容单位名称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庆军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4-1406邮 编开 户 行银行北京花园桥支行帐 号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委托人是个人的填写以下内容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 编电话家庭地址邮 编电话开 户 行

4、帐 号受 托 人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负责人单位地址邮 编开 户 行帐 号经 办 人电 话传 真委 托 事 项以下由委托人填写指定借款人委托金额币 种委托贷款用途委托人同意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 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此项委托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贷款利率等由委托人确定。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经委托人审查,同意 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中提供的信息和所附的材料属实。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附件二: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特别提示:中

5、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委托人: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负责人 张克强 住所 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

6、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第二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

7、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四条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第五条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第六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8、第七条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第八条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第十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

9、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二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

10、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第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委托人声明(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11、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七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

12、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第十八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十九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第二十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

13、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第二十四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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