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辅导-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预习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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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预习(5)第五节 重 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义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更多强调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体现了现代社会内在规律的要求。重整制度为预防企业的倒闭解散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申请的提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

2、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期间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债务人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3)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权利人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符合事先约定条件。(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债务人股票。4.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1)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重点掌握)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

4、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目的是体现当事人的差别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

5、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3.重整计划的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

6、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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