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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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编制: 张66 审核: 李四 批准: 张三 201x年6月8日发布 201x年6月8日实施 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印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健康造成影响,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生产单位。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8号4、管理要求4.1公司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4.2公司应在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4.3生产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检测点由生产安全部根据生产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4.4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联系专业检测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检测点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4.5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要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4.6对经常接触危害因素的员工,要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体检档案。4.7公司生产安全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3、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8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4.9公司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4.10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4.11公司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1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5、卫生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4.13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14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

6、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公司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4.15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16公司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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