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备考辅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之相关法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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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之相关法规知识(11)(四)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概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中,它也被视为债的一种,被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1)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补救。侵权责任首先具有补救性,这种补救性就受害人而言即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得到弥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这也是侵权责任最基本的功能。其表现在: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要求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2)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制裁。我国学者一

2、般认为侵权责任也是法律上规定的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侵权责任具有惩戒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功能。2侵权责任的分类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因特定主体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关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立法上并未明确,理论尚存

3、在许多争论,有主张三要件说的,认为侵权责任有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还有主张四要件的,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本章采后一观点。(1)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违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某些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对此即负有不作为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法律规定有某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

4、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救济性,因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所谓损害,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财害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财产的减损。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指妨碍现有财产的增加。人身损害往往是一种非物质损害,这种损害,发生在侵犯少,医疗费的支出等;有时会给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痛苦,即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

5、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按照法律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引起一个结果的发生,有时只有一个原因,有时有多种原因。在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就要按照它们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分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目的在于正确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从而有利于正确归责。(4)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

6、责任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在民法中,确定行为以下两种情况:1)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都有过错的情形。要构成共同过错,须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客观上有共同违法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在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行为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状况下,确定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具有决定性意义。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论。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同时还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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