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范本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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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1.0版)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可修改编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联 系 人:;出资比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联 系 人:;出资比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

2、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2010201966 ,宗地总面积大写 拾叁佰捌點伍 平方米(小写 110008.5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拾壹拾捌點伍 平方米(小写005318.50 平方

3、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东至,西至,南至路,北至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四至范围东至路,四至范围西至路,四至范围南至路,四至范围北至路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米为上界限,以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普通商品房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普通商品

4、房:70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 第一项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5、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6、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万元)。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

7、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住宅、幼托 ; 附属建筑物性质 市政配套等 ; 建筑总面积 248.64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48.6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0.00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普通商品房:1号居住地块1.2;2号居住地块1.0;幼托0.8 ; 建筑限高 按低层和多层控制,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幼托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 米; 建筑密度 30% ; 绿地率 3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

8、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全装修住宅面积应占总住宅面积的 30.00 以上,建筑节能应达到国家与上海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计8414.0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

9、关要求实施地块开发建设。第一款:地块中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与核定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中商业不少于%;第二款:地下空间中,除地下车库外,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建筑面积为0.00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并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三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如涉及办公用途的,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第四款:本地块内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28.

10、0%,计47116.0平方米;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6 个月内开工,在动工后 24 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

11、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

12、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

13、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不得分层分割转让、出租。产业类型为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

14、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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