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跟单员考试-备考辅导-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docx

上传人:caoka****i234 文档编号:130521738 上传时间:2020-04-2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38.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贸跟单员考试-备考辅导-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外贸跟单员考试-备考辅导-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外贸跟单员考试-备考辅导-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贸跟单员考试-备考辅导-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docx(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信用证法院止付是无有条件的吗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是使用最多,同时也是纠纷发生最多的一种。在这些纠纷中,给银行造成困扰的,莫过于法院止付信用证。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当国内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认为货物有瑕疵,或认为出口商有欺诈行为时,往往不是寻找出口商的财产加以保全,而是采取一种看起来简单的办法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而法院则出于一种“保护国家财产”或“保护中国人财产”的想法,轻易作出保全裁定并发出止付通知。 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开证银行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情况下,负有无条件的承兑和付款义务。开证银行承兑和付款的惟一条件是单证

2、表面相符,即使基础合同存在争议,也不影响开证银行的责任。如果一家外国银行议付了信用证(即给付对价取得了付款请求权),议付银行就取代了受益人的地位而有权从开证银行处获得付款。此时,即使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只要不能证明议付银行参与或明知欺诈,法院就不应止付信用证。法院止付信用证,使开证银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可能导致议付银行在国外起诉开证银行并扣押其在海外的财产。由于开证银行不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国际惯例,外国法院极有可能判开证银行败诉。开证银行在国外败诉后,如果自动履行判决,就违背了国内法院的裁判;而不自动履行判决,外国法院又将强制执行其海外财产。这样法院止付信用证不仅实现不了财产保全的初衷,还损害了

3、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甚至中国法院的国际声誉。无论是自动还是被强制,开证银行付款后,开证申请人都会以法院止付为由,不按开证申请书约定向银行付款,把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由于选择贸易伙伴不当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开证银行。由于上述原因,每当开证银行收到止付通知,都力求说服法院撤销。到目前为止,银行用以说服法院的理由和依据都是人民法院1989年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一文件在谈及诉讼保全问题时提到了“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问题”,指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

4、证项下货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会谈纪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银行的利益。但是,这个会谈纪要并非人民法院的正式司法解释,有些法院能够尊重其规定,接受开证银行的请求撤销止付;而相当一部分法院则认为会谈纪要对各级法院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开证银行要求法院解除止付的努力,普遍收效甚微。同时,会谈纪要目前也

5、存在如下缺陷:1 它将“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作为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而没有考虑是否有不知情的议付银行参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十四条A项规定:“当开证银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这就是说,只要有议付银行参与,开证银行的偿付义务已不是对受益人而是对议付银行的了。此时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

6、款”,只要不能证明议付银行参与欺诈,就不应止付信用证。2 它将“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作为不应止付信用证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因为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在承兑信用证下,如果善意的第三人(议付银行)已经议付了信用证,并且开证银行收到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此时不管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与否,都不能免除其对议付银行的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应止付;如果没有善意第三人议付,即使开证银行承兑了汇票,法院仍可止付。而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因而不存在承兑的问题,一旦开证银行收到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就负有到期付款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受益人

7、进行了欺诈行为的确切证据,法院也不应止付信用证。笔者认为,会谈纪要并非是要求法院解除止付的惟一依据。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说服法院,也是解决信用证止付问题的途径。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在这条规定中,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若法院止付通知发出之时不存在议付银行,那么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仍属信用证受益人的应得收益,这种情况下,法院发出止付通知是正确的。但是,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止付通知是在已存在议付银行时发出的,受益人欺诈时更是如此。这时,受益人已从

8、议付银行获得了付款,开证银行的应付款项变成了议付银行的应得收益。议付银行不是案件中的债务人,对它们的应得收益法院不应止付。上述文件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这条规定将止付通知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了。在基础贸易纠纷中,从现有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是以开证申请人作为原告,即债权人,以受益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而开证银行则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裁定开证银行不得对信用证受益人支付,这个条件便是,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换言之,如果对第三人开证银行享有债权的不是本案债务人,而是善意的议付银行,法院裁定开证银行不得支付款项就没有法律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