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备考辅导-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之相关法规知识(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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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之相关法规知识(12)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密切联系的是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受害 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当然对于这种推定的过错,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负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

2、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的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都没有过错且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认定责任的规则。它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5特殊侵权责任(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职务侵权行为为特殊的侵

3、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指依法享有一定范围的权力、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机关等。所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指一切在国家机构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它包括接受国家机关聘任、委任、选任而负有对国家机关忠实服从和执行职务的文职或者武职的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某项指令、授权,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公权力的干涉或管理过程中造成的侵害行为。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不适用职务侵权民事责任。但如果当法律规定国家

4、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某种行为的义务,而不为某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属于职务侵权。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有详细规定。(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产品责任作为一项

5、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1)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构成产品缺陷。2)特殊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就构成缺陷。所谓损害事实,指的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不以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该责任属于销售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而加以拒绝。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承

6、担了这种无过错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责任制造者追偿。关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利用现代技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的人身或产安全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而因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到件:必须是从事周围环境具有高非危险性的作业;必须要有损后果,即人身或非财产上的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非因果关系;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如果作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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