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30515374 上传时间:2020-04-2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施工过程中常见到的问题既涉及到的概念律师整理(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什么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工程量确认签证为例,项目经理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确认报告,工程师给予签字确认,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崭新的内容。如该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2、持。”也就是说,发包人再也不能象以前一样无限期地拖延竣工结算了。如果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游戏方式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反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签证意识,或者签证意识不足,也极有可能坠入被动的泥潭中。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

3、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本文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99示范文本”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已被广泛采用,故本文站在建筑商的角度,重点对示范文本的签证情形进行解读,并对有关实务问题提出解决

4、方案,以期对建筑商能有所裨益。工程变更概述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其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往往与项目招标时的情况有差异,工程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第一节 工程变更的概念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即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第二节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1、所有变更的提出,不论在什么时间还是什么方面,都要汇总到建设单位来牵头处理。2、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变更

5、不及时,会增加损失。3、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现场确认签字)。4、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备注:以上是较大的工程变更的处理,一般的不涉及建设意图和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建筑体量的,紧紧属于局部性的结构构造、局部功能改变等,只要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意见一致,及时办理好变更手续即可进行。工程签证的本质含义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的最一般意义是“情况属实”的工程师证明,即由工程师对某种合同行为/事件给以“确认”。目前“签证”的涵义被“泛化”或“广义化”了。例如: 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

6、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对工程结算而言,签证的要紧之处在于发包人/工程师“承认”在“合同价款”之外“给钱”。因此,以下一些说法虽不全面与确切,但在原则上并无大错的。 问:签证上已把图画好,而且有关单位也都签了字,但是签证上的图中工程量与定额规定的有冲突,应该按照哪个计算工程量呢?答:以定额为准,定额属于一个行业法定性文件,搞签证的不一定懂预算。该签证只能证明有这个事实,但工程量结果无效。 签证:超出你合同范围的事情。比如甲方要变更一段墙体,而你已经将这段墙体砌筑完成,现在要拆除,已经砌筑完成的和拆除费用你向甲方要,

7、两者之间办理一个现场签证文件。现场签证是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签证的过程。 总价承包合同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量或者新增项目中属于合同变更引起的,应该在变更时向工程师提出书面通知,并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这类是要做签证的。签证内容必须是业主认可的,可以认为合同价格是预算价格,签证内容是合同变更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有术语解释: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请注意其中“合同价款之外”这一核心词。显然,“合同价款”之内的工作/责任由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各种完成/承担;而最终能纳入工程结算的“合同价

8、款”之外的责任一般都是指由发包人承担的那部分。 该规程是2002年发布的,适用GF-1999-0201施工合同范本。在该范本中,“合同价款”之外的是“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试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约定:

9、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顺带指出:上海范本将“施工开始前”修改为“事前”。深圳某范本将工地情况增加了“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将“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本条款是一个引起“签证”的来源。 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均是程序性审

10、核要求。工程师的“认可”是确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的可行性。无此确认,承包人不能实施有关措施方案。 但是,在“认可”方案的同时,是否“认可”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呢?这需要看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制定及实施的制度背景之一,是默认长期存在的定额与预算制度,按照“按图计价”原则和当时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定,由“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通常适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工程结算方式。(很遗憾,该合同范本中并无“签证”的定义,甚至合同中使用的“工程洽商”也无定义和条款。)由于在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而确

11、定的“合同价款”中,不包括21.1款所指的“防护措施费”,因此通用条款约定该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在工程结算时处理。由此引起一项“签证”费用。 如果在工程招标时,将通用条款的第21.1款在专用条款中如下修改,那么,工程师的“认可”绝对不再涉及到发包人承担“费用”处理签证!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经计入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此,工程师在以某种形式对某个合同行为/事件

12、确认时,必须依次考虑并严格区分: (1)按照合同约定,该行为/事件是否能够予以认可、确认、批准等等,签认“情况属实”,“同意执行”等等这只涉及到“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不涉及到“发包人支付价款”的问题。 (2)按照合同约定,该行为/事件的费用由谁承担。如果确认由发包人承担,则给出追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意见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之外的“支付”责任,这才是可以纳入工程结算的“签证”,形成“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内容。应该搞清楚影响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签证”的真实含义!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依然是有签证的。索赔是施工单位的一种正当的法定权利,是为了赔偿(补偿)非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的

13、直接经济损失,与此权利相对应的,是建设方的义务。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签证的结算合同的不同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方式,清单结算模式下的常用合同的有综合单价及固定总价两种方式。而不论采用那种结算方式,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都是过程中比较麻烦且在结算中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甲乙双方在工程开工之前通常都会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方式对这两种情形进行约定。但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及单样性等特征,往往会发生很多合同约定外的情况,由此造成双方互相扯皮、翻脸甚至对簿公堂。这个时候要想做好工程结算就是不大可能的事情了。因此,工程的结算绝不能把眼光紧紧的盯到结算上,而是应该立足于全过程。本文仅结合工程实际,就如何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14、签证进行约定才能达到更好的结算效果,发表下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敬请指正。1. 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仅调整变更、签证部分,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不调整(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同时要保证清单报价中的单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约定一种独立的调增调减的办法,防止以后的调整变更的时候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例如,牟个房间的地面做法放生改变,调整的时候是按照清单量还是按照图纸重新计算?如果清单工程量准确则没有什么问题,万一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了较大差异,则这种约定就可以防止变更调整时的扯皮。对于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可以约定按照当地的定额、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当地的取费程序、优惠率等进行调增及调减。形式则为承

15、包人对有关细目提出的价格将采用新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批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所报价格不合格适,可退回承包人对所提出的新的价格进行修订。如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不能就新价格达成一致时,可请造价部门审定;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可按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发票价格取差价,差价部分只计税金。2. 清单模式下签订了单价固定合同,条件允许,尽可能的签订单价不调合同(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如果签订了单价可调合同,则要对所有涉及到价格调整的因素纳入合同,例如:政策、法规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超出一定的幅度而引起的单价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的幅度等等。最好给出详细的计算公式,参考的依据为官方相关资料。价格调整形式上同总价固定合同。3. 变更、签证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如下需要注意的地方:1) 要保证乙方对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及时、完整的执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的支付变更签证价款。如有违约情况出现,制定相关的惩罚或补偿措施。仅有约定而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在对方不履行承诺的时候,又为如何惩罚和补偿而争议。2) 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必须加盖指定的印章(或负责人签字 ),否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