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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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1)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可有两种理解 第一

2、种情况:该工厂为乡镇企业,则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种情况:该工厂不是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破产乡镇企业转让或兼并乡镇企业而取得的,则不能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该案例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故必须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所以必须先经过征地的批准程序 ,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该工厂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3、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4、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批

3、准后再进入征地实施程序。2、一私营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2004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报价,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双方进行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该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和地方行业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1200万元。”后A、B两公司于2月25日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风险范围以外合同

4、价款调整方法:当发生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格。” “甲、乙双方明确承诺以本补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执行依据。”答案:补充合同还包括7个附件,其中附件五编标答疑第5条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按04年第一期价格信息预算(其中钢材、水泥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内前七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作决算调整。)”。!依据合同及相关文件,B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即按照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制作好竣工决算书交给A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因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及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得非常厉害,所以根据编标答疑中关于钢材计水泥价格的调整,在该项中增加了50万的工程款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则不支付

5、这多出的50万元,双方发生纠纷。!B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竣工决算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1250万元工程款。!A公司主张:备案合同明确约定以固定价格方式结算的,也规定了固定的价格,应当根据工程量上的调整来确定工程决算价格。3、2004年9月,A公司与某厂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负责承建该厂办公楼,由A公司预先垫付 70%的工程款。合同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该厂一次性付清垫付资金。工程竣工后,该厂因资金紧张,制定了一份还款计划。现在该厂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将办公楼抵押给了银行。问: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优先清偿?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

6、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即为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变更。!该条款被视作对建筑商与发包商关系的平衡,对建筑商不利地位的补救,为解决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答案: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建设

7、工程款优先权。4、公司承包开发商一商住楼的施工任务,合同工期是2007-2-12008-2-1。08-1-28竣工验收时,因局部屋面有漏水现象,双方达成协议,由承包方修好后再验收。08-2开发商把房屋交给了业主。08-3,该楼顶层住户在屋顶修水池,致使屋面楼水,开发商通知建筑公司进行了修理。问:开发商、建筑公司、业主分别有何责任?1、管理部门应追究开发商违规交房的责任2、开发商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业主屋面的修理费由业主承担4、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5、光嘉园公司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包。2003年4月1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身份,

8、叶某以南宁工业基本建设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分别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分别为负责承包E3栋、E1栋的土建、粗装修、水电等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合同价计算方法为:由乙方提供所有的机械设备,人工费、机械费按定额直接费的95%计取;材料数量按定额含量的95%由乙方包干使用,节奖超扣;材料单价按施工当期信息计算,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并收取2%的采保费。最终结算总价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确定。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叶某均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建筑公司

9、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07万元,并起诉到南宁城北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10日,法院立案受理。分包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此案?1.从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资等均完全由总包单位进行负责,劳务分包进行费用结算的,是纯粹的工费,劳务发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本例中的建筑合同虽然以劳务合同为名称,以计件形式结算劳务报酬。但承包内容以整个工程为

10、单位,计价以直接费的95%计取。!这种合同应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当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时,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南宁中院认定本案中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分包合同,是准确的。2.根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建筑公司已不拖欠工程余款的上诉理由充分。6、某的建筑施

11、工队长期挂靠于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 2005年8月某日,李某以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某五金制品厂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厂房,并经建筑工程公司盖章认可。承建期间,李某向赵某购买了沙石,货款共计7万元。2006年10月,李某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逃逸,赵某遂向建筑工程公司追讨债务,但是建筑工程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问: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所生债务是否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所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李某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向赵某购买了沙石并用于工程中。!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清楚地了解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挂靠关系。!若是,还要清楚对方是以自

12、己的名义还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交易,要明白所处交易中的风险责任。7、008年9月16日A建筑施工单位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单位住宅楼,合同对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内容均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场施工前,发包人B公司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我国建筑法及建筑工

13、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8、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即将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

14、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 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12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答:(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

15、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而不是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

16、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9、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1000。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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