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及其应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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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及其应对措施 2020年4月 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及其应对措施 本文关键词:监禁,应对措施,总体,特征 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及其应对措施 本文简介:2011年以来,刑事立法对刑罚结构做了适度调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大幅压缩减刑规模,两者叠加导致监禁刑总体明显趋重。监狱实践表明,长期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延长,监狱老龄化现象日渐凸显。监狱因应刑罚结构调整的变化,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应加速推进监狱管理科学化、社会 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及其应对措施 本文内容: 2011年以来,刑事立法对刑罚结构做了适度调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

2、释大幅压缩减刑规模,两者叠加导致监禁刑总体明显趋重。监狱实践表明,长期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延长,监狱老龄化现象日渐凸显。监狱因应刑罚结构调整的变化,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另一方面应加速推进监狱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人道化。 关键词:刑罚结构;监禁刑;总体趋重;对策;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政策指导下,社区矫正蓬勃发展,同时,我国立法上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死缓终身监禁制度,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016年发布了两份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这些使得监禁刑呈现出总体趋重的特征。 一、对监禁刑总体趋重的分析 (一)监禁刑总体

3、趋重的原因 自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刑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死刑大幅度减少,社区矫正大幅度增加。伴随这一进程,监禁刑的适用却明显呈现出总体趋重的特征。产生这种变化的缘由主要如下: 1.“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刑罚结构改革观。 陈兴良教授曾提出,我国传统刑罚结构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弊端。1“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观点被提出后迅速获得学术界的较多认同,并成为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共识。这一对传统刑罚结构弊端的认识主导了刑罚结构改革的进程,历次刑法修正案大致都反映出“减少死刑、加重生刑”的趋势。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死刑立即执行要减少,必须有替代措施,但原有的死缓实际服刑期限过低,直接减少死刑

4、可能导致刑罚结构不稳定。2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少13项死刑罪名的同时,增加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与普通死缓之间仍然在实际服刑期限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延长了普通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以缩小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差距。 对传统刑罚结构做出“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判断,并以此作为刑罚结构改革的思路,必然会导致在立法上体现出监禁刑总体趋重。一方面,既然“生刑过轻”,就必然要求加重监禁刑;另一方面,既然“死刑过重”,就要在减少死刑的同时提出长期甚至终身监禁刑作为替代措施,必然也会加重监禁刑。因此,两方面因素的叠加给监禁刑造成两端挤压效应,导致监禁刑

5、总体明显趋重。 2.“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耦合。 “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本是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刑事政策演变的概括。20世纪70年代之前,美国刑事政策事实上是以矫正治疗为中心,各州在人权运动的影响下基本都废除了死刑。源于1974年的马丁森报告,美国犯罪矫治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走向没落。马丁森对美国的231项犯罪矫治计划进行了详细考察,认为通过犯罪矫治几乎不可能实现犯罪预防,这直接宣告了犯罪矫治理论的破产。到20世纪80年代,新保守主义刑罚观逐渐占据了理论前沿,主张通过有选择地确立预防对象和对罪犯犯罪能力的剥夺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这就是“刑罚民粹主义”的复

6、兴。3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掀起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打,相继出台了“三振出局法案”“梅根法案”;与此同时,继续推进社区矫正。中国学者将美国的这一刑事政策描述为“轻轻重重”。4 由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受到学术界较多肯定,我国在2005年、2006年形成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避免地受到“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影响。甚至早期官方文件和学者都习惯用“轻轻重重”来理解宽严相济。应当指出,轻轻重重与宽严相济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相对而言,轻轻重重是机械的,即单纯的轻罪更轻、重罪更重;宽严相济则是辩证的,并不仅仅是轻轻重重,而是重罪也可能根据情节从轻、减轻,轻罪也可能根据情节从重

7、。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体现在宽和严的协调上,具体到刑罚设计上就是轻与重的协调,在立法上体现出一种平衡,在执法上体现出一种弹性,而不是机械地去适用。这也符合我国传统刑罚文化思想,例如,尚书吕刑中曾言:“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5后世在尚书的基础上,提炼出“宽猛相济”的为政思想。左传引孔子的话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6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开始意识到“宽严相济”与“轻轻重重”的差别,认为“轻轻重重政策强调轻者更轻重者更重,从而趋于宽与严的两极,而宽严相济政策既注重宽严区别,又强调宽严

8、协同”。7还有学者认为,两极化刑事政策是“重重”和“轻轻”二元分立、两极分化,其精神实质是重刑主义;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实行宽严区别对待、宽严互济互补,其精神实质是宽严适度、侧重宽缓。8 但是,学术界仍然有不少学者强调贯彻“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形式上容易表现为简单的“轻轻重重”,给人一种可对照的直观印象就是:一方面在立法和实践中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另一方面在立法和量刑中提升监禁刑的实际服刑期限。无人细究“宽”与“严”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协调平衡关系。 (二)对监禁刑总体趋重的评价 监禁刑总体趋重确实给监狱行刑带来了较大

9、压力,但是我国监禁刑总体趋重的刑罚结构改革是在减少死刑和推进社区矫正的大前提下发生的,因此不能简单地以“生刑加重”来进行孤立的评价,而应当在刑罚结构的宏观视野下进行整体评价。 1.监禁刑总体趋重从立法上来看具有现实合理性。 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连续减少22个死刑罪名和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前提下,如果不适当增加监禁刑的总体刑期,刑罚投入总量就会急剧减少。这不仅可能与公民的惩罚需求明显背离,也可能导致打击犯罪所必需投入的刑罚量不足从而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是我国未来长期的刑事政策,因此立法上采用适当延长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的办法作为死刑立

10、即执行的替代,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也是保证刑罚威慑力的应有之义。 2.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严格限制减刑导致明显提升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的做法存在正当性的重大疑问。 立法者对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监禁刑罚结构总体上是肯定的,并不主张普遍提高生刑。“普遍提高生刑解决不了减少死刑的问题有期徒刑上限普遍涨到20年、30年,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增大社会成本和压力。”9但是,尽管立法者做出“我们当前的刑罚结构总体上是合理的”这一判断,但仍然对监禁刑的刑期做了大幅度的调整,死缓限制减刑直接将普通死缓的实际服刑期限提升了810年。立法机关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但却寄希望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严格死缓限制减

11、刑的适用。事实上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遵循立法者的意图,反而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制减刑从而明显提升了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从而改变了我国的现实刑罚结构。立法修正与司法限制减刑两者叠加,导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与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我国监禁刑明显整体趋重,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某些条款从根本上消除了监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希望,监狱管理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在监狱还未被消化,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监狱又产生了新一轮冲击。10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没注意到对监禁刑实际服刑期限产生重大影响的不仅是立法调整,更重要的在于司法解释的调整通过严格控制

12、减刑大幅度延长了实际服刑期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原意是“通过调整,解决过去实践中存在的减刑过快、实际执行时间偏短这些突出的问题。”11 值得思考的是,我国刑法修订和司法解释修订明显加重监禁刑期,是在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做出的。12数据的对比很容易对刑罚结构做如此大幅度调整的正当性产生疑问,我国的刑罚结构改革有可能落入与美国监禁规模过分扩大同样的陷阱。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采取大规模监禁策略,2009年达到顶峰,之后逐年下降;但美国的犯罪率却并未与监禁率上升保持相同幅度,相反在监禁率大幅上升的同时犯罪率尤其是指数犯罪率却在下降。研究表明,大规模监禁并非犯罪率下降的原因。13只能认为,立

13、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尤其是延长监禁刑期的改革是基于报应观念和数字上的均衡观,与预防犯罪、矫正罪犯没有直接关联。 二、监禁刑总体趋重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演变对罪犯实际服刑期限的影响 通过对刑事立法调整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监禁刑立法总体是趋重的,但除了刑事立法的调整之外,刑事司法的调整对刑罚结构的改变更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大幅度提升了监禁刑的实际执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7年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2012年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2

14、016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三个司法解释对减刑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导致实际服刑期限呈现出递增的趋势。笔者在四川省某市M监狱进行了调研,发现司法解释的演变对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产生了重大影响,监禁刑总体趋重的特征非常明显。M监狱是重刑犯监狱,在押罪犯均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服刑人员,因此相关变化不涉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人员的数据。 1.一般罪犯实际服刑期限明显延长。 (1)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平均减刑次数为2.65次,平均减刑幅度3.02年,实际执行刑期6.98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减刑次数按照2.65次测算,平均减刑幅度为2.5年,实际执行刑期7.5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减刑次数按照2.65次测算,平均减刑幅度为2年,实际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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