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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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2020年4月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本文关键词:商品化,形象,保护,建议,我国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化现象日益普遍,动漫形象商业化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动漫形象商品化过程当中权利人因仿制、盗用动漫形象等侵权行为不断遭受财产性损失。由于现行法律体系针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因此,有必要在结合我国现实司法实践的基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化现象日益普遍, 动漫形象商业化活动

2、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在动漫形象商品化过程当中权利人因仿制、盗用动漫形象等侵权行为不断遭受财产性损失。由于现行法律体系针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全面, 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因此, 有必要在结合我国现实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 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完善, 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动漫形象商品化活动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动漫形象; 商品化权; 法律建议;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 商品化与商品化权 1. 商品化 商品化指的是:原本不属于买卖流通和通过货币实行交换的事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进行买卖和货币的等价交换。从法律角度看

3、, 日本学者荻荻原有里认为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 吸引顾客, 增强商品的购买力, 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1将消费者喜爱的因素添加到商品或者服务当中, 消费者往往会出于爱屋及乌的心理选择购买该商品或选择相关服务, 商家的市场竞争力由此增强, 获得的经济利益也由此提高。 2. 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产生于商品化的过程当中, 关于商品化权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多将其表达为形象权, 日本率先将其翻译为商品化权并且引入本国国内使用。我国对于此项权利存在不同称谓, 有形象权、商品化权等叫法, 本文认为商品化权的涵盖范围大于形象权,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多以商品化权

4、称此权利, 应以商品化权统称此权利。2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越来越多的物质可以被商品化, 关于商品化权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二)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1. 动漫形象商品化 动漫形象以其独特的人物特征和外貌特点受到公众喜爱, 商家看中动漫形象独特的商业价值, 将知名动漫形象附加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当中, 这一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动漫形象商品化最早在美国出现, 美国迪斯尼公司成功的创造出唐老鸭、米老鼠、等深受公众喜爱的动漫形象。迪斯尼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动漫形象再利用工作的部门, 授权书包、文具、玩具等一些小商品生产者将这些动漫形象印到商品上再销售, 这一举措促使动漫角色

5、商品化雏形的形成。随后, 动漫形象商品化现象越来越普遍, 动漫形象商品化能够将动漫形象具有的吸引力和良好的声誉转移到相关商品或服务上, 形成了强大的市场吸引力, 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帮助商家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2.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是商品化权的组成部分, 产生于动漫形象商品化的过程当中,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迎合顾客基于某些角色所具有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虚拟角色的创作者、该角色的真实人物以及一个或多个被授权的合法第三方, 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改编或二次开发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可对比得出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定义

6、, 即为迎合公众基于动漫形象的特征而购买商品或要求服务的需求, 动漫形象的创作者及被授权的合法第三方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二次开发利用该动漫形象。 二、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一)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主要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保障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进行保护, 其中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为主。著作权法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是看其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是作品。独创性是决定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特征, 动漫形象作为构成动漫作品的主要部分, 由作者创作出来, 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 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当动漫作品与动漫形象同时使用时, 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

7、的保护。从商标法角度看, 动漫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将其在商品上使用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动漫形象的这种商业化使用进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商品化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 该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其中角色名称以在先商品化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将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限制在商品化过程中矛盾比较突出的一部分, 是对商品化权的初步承认与探索。3 (二)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权利保护范围有限 虽然现有法律体系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体

8、系中的各部门法的相关保护范围都有各自的规定, 不尽相同。各部法律之间又不存在连接和交叉的保护范围, 对于动漫权利人来说依旧很难利用法律有效的保护自身权利。并且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的规定中, 也是将保护的对象限定在商品化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的一部分客体上。可见, 在权利保护范围方面, 虽然各部门法能在各自范围内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权利人在寻求救济时依旧存在难题, 保护并不是很全面。 2. 权利保护期限较短 目前有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主要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为主, 但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也不同。著作权法对于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五十年, 商标法的规定

9、期限为十年, 规定的期限过于短暂, 并且注册商标的流程比较繁琐, 需要一定的时间, 由于网络的发达, 动漫作品的传播速度和更新速度都大大提升, 这就有可能在动漫形象还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里就会出现其他新的动漫形象, 使得待注册的动漫形象失去原本潜在的商业价值。受公众喜爱的知名动漫形象的信誉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增长, 商业化价值也会随之提升, 因此权利保护期限较短并不是十分有利于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使用。 三、国外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 美国 美国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益采用以著作权法为主,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交叉保护模式。虽然美国早期的版权法中列举的作品中并没有包含动漫形象,

10、 但是在二十世纪初, 美国通过判例确定了商品化权, 在哈伦实验室有限公司诉托普斯口香糖的案例中, 弗兰克法官首次明确提出了商品化权的概念, 此后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了一些操作性比较强的侵权判断标准, 例如在迪斯尼公司诉空中窃贼一案中, 经美国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动画角色并不能反映出原著的故事结构, 但这些动漫形象作为作品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些直观的、固定的具体形象包含了独特的表达, 复制动画形象的外型就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 对于动漫形象而言, 不论情节是否抄袭, 单纯动漫角色外形相似就构成侵权。4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司法实践中, 美国法院并不强调原告与被告需要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11、, 只要被告的商品看起来源于原告既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这种淡化经营者身份, 保护广义上的竞争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做法, 值得我国参考与借鉴。5 (二) 日本 日本学者把将各种知名因素运用在商业中所产生的权利称为商品化权, 法院在判决中已经确认了此权利, 对于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主要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保护。6日本经典的Sazae案件中确定将动漫作品中特定的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时, 绝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将一个动漫角色用作商标, 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 但是使用的结果却充分能够使人联想到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 包括其性格、品德等特征。因此日本学者认为, 所

12、谓的动漫形象一看便能够强烈的感受到其原版动画或漫画中人物形象的动作、姿态、外形等明显特征的, 可视为复制品。这种复制品不要求要和原著完全雷同, 判定的标准不要求专家定论, 可以是外行的第一印象的判定做法有利于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7 四、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 完善相关法律 1. 确立商品化权 依照未来市场经济和商品化活动的发展的趋势, 商品化权已经成为商家争夺的重要资源, 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应正视商品化权的存在, 将其纳入立法范围中。目前保护范围受限, 保护期限过短, 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有确立商品化权的必要。确立商品化权首先要明确商品化权的定义

13、, 结合前文所述, 可将商品化权定义为:权利人以盈利为目的, 将人物形象以及与人物形象相关的声音、语言片段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这里的人物形象可以做扩大解释, 既包括真实人物形象, 也包括虚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 2. 商品化权的内容 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是其核心, 是实现权利价值的前提。商品化权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基本权能。商品化权的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利用形象标识的权利, 商品化权的使用权可以是权利人自己行使, 也可以是授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目前, 动漫产业中各环节的发展都呈现出专业化趋势, 应当让专业人士去做专业的事情, 因此通过授权或者许可的权利行使方式才能

14、够使市场利润最大化。商品化权的收益权是权利人通过行使商品化权获得收益的权利, 将知名的人物形象使用在商品或服务当中, 通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转让使用权实现收益权能。商品化权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商品化权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赋予权利人处分的权利, 可以使权利人对人物形象等标识进行更好的利用。 (二) 公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 虽然中国不实行判例法, 判例仅起参考指导作用, 但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仍然为各地方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参考, 有着借鉴作用。因此, 可以适时公布司法案例, 通过公布的商品化权的典型案例表明对商品化权保护的立场, 通过典型案例传达出商品化权的保护标准、方法, 及救济手段等基本法律理念, 有利于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参考, 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增强权利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 由于科学立法的程序比较复杂, 耗时比较久, 法律条文又具有滞后性, 可能会发生无法及时应对实际情况的情形, 因此最高法院可以通过研究典型案例, 形成应用性较强的司法解释, 确保法律适用方向的正确性, 能够对商品化权及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1荻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J.世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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