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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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 2020年4月 “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 本文关键词:探析,诉讼案,姓名,原则,行政 “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 本文简介:摘要:法律原则作为成文规范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本源,具有独立的法律适用价值。法律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其能完成规范性证成,从而获得同法律规则相同的适用资格,前提是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逻辑可能是存在三段论裂隙,且个案适用以 “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探析 本文内容: 摘 要:法律原则作为成文规范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本源, 具有独立的法律适用价值。法律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

2、是其能完成规范性证成, 从而获得同法律规则相同的适用资格, 前提是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逻辑可能是存在三段论裂隙, 且个案适用以不超出必要限度为边界。具体到行政诉讼个案, 除满足以上共性要件外, 还应从方法论层面着力, 通过行政行为的分类及特征辨识, 界定可适用的案件类型;将法律原则置于诠释性概念分析模式下, 推导其道德内涵, 借此赋予法律原则的规范资格及适用逻辑;此外, 坚守法律原则的替补地位, 尊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 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 Abstract:As the foundation of morality and origin of values,

3、 legal principle is of independent law application value. Th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rinciple include: Legal principle is provable as general written legal norm, which makes it applicable as legal norm;No direct application of legal principle should be allowed if a relevan

4、t concrete rule exists;There may exist loophole or fallacy in syllogism;The application in individual case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In an individual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addition to meeting the above general requirements, the methodological solution is to define the type of

5、 cases applicable with legal principle by discer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classifying hereby;and to infer the moral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principle under the analysis mode of interpretative concept and whereby confer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qualification of norm and the

6、logic of application. Further, it is important to adhere to the status of substitution of legal principle and respe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 Keyword: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egal principle; law application; 作为中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 北雁云依案因在法律适用方面极具代表性而备受社会关注。裁判者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论证私权行使边界, 进而认定行

7、政行为合法, 为类案审理的法律适用开辟了新思路, 极具指导意义。同时, 行政诉讼应依成文法裁判, 引用法律原则应严谨慎重, 适当抑制。本文通过个案分析, 力求归纳出一般性规律及适用要件, 并发掘法律原则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领域的价值证成逻辑及方法路径, 以期对行政司法活动提供新思考。 一、案情简介1 吕、张夫妻二人为新生儿取名北雁云依, 并以此名前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 (以下简称派出所) 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以子女姓氏应随父或者母姓, 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为由拒绝。吕某认为派出所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派出所的行为违法。派

8、出所则认为, 民法通则虽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但不明确;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 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 法律无规定的, 行政机关不能实施。此外, 姓名权和其他权利一样不可滥用, 应受限制。新生婴儿随父或母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符合姓氏文化本意, 且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秉持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统一标准。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立法机关针对本案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 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

9、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吕某主张的理由不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首先,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看, 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便于社会关系辨识。若允许姓氏随意选取、恣意创设, 必将给社会管理带来负担, 增加管理风险。其次, 姓氏系先祖所传, 体现血缘传承与沿袭, 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 暗含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如果放任公民随意选

10、取甚至自创姓氏, 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再次, 公民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姓氏, 主要源于抚养关系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本案中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自创北雁云依的姓名并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过于随意, 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 因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的特殊性及开创性, 极具典型意义和探索价值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二、法律原则适用于行政诉讼基本要件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本源, 在弥补成文法缺陷、填补法律漏洞方面意义重大, 实务界对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在不断尝试和探索中。通常, 私法领域中法律原

11、则适用更多一些, 而在刑法领域一般并不允许运用法律原则来矫正规则或弥补漏洞, 作出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判决139-40。在行政诉讼领域, 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仍值得商榷, 既取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又受限于个案类型。 (一)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立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 将法律、法规 (或参照规章) 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 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2。有法可用是前提, 既需要诉讼程序为保障, 又需要法律法规作裁判。概言之, 行政诉讼中存在两种法律的适用:一是有关审判规则方面的法律 (如行政诉讼法) , 二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

12、(通常所说的行政法) 3。两种法律交互适用, 各得其所。如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本身系属审判规则, 但其就案件审理中行政法的援引也有明文规定, 具体类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2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也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法理和依法行政原则。但是法律原则并非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支撑, 其正当适用应符合一定的内在规律, 具备某些实质要件, 且必须是作为行政诉讼成文法律的有限补充出现。 (二) 法律原则适用之属性判断 法律原则内涵抽象, 外延丰富, 识别其属性特征是司法适用的关键。

13、法律原则个案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其能完成规范性证成, 从而获得同法律规则相同的法律适用资格, 实现可诉性及裁判性塑造。法律原则的规范性意涵有三:一是就形式渊源而言, 法律原则可追溯至神明启示下人对神的承诺及相互契约规范;二是就内容而言, 其蕴含某种价值理据和承诺;三是就规范特征而言, 法律原则呈现出可普遍化、可规约性和可证立性4132。基于法律原则在形式渊源和价值理据方面天然具备的固有特征, 故属性判断可精炼为规范特征的审视。遵照不同分类标准, 有学者将法律原则的存在样态分为明定的法律原则、隐形的法律原则4133, 或者分为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和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原则5。围

14、绕原则是否以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存在的核心标准, 也可分为实定的法律原则和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对于实定的法律原则可依据规范固有的指导、评价、裁判等三项功能来完成其规范性证成。而对于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则需要从原则是否与社会生活中的主流道德和价值判断相协调、是否与法律精神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内容上的确定性、是否能够得到普遍化的适用及相当的不变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只有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才能获得与实定的法律原则同样的地位, 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适用于个案中6。通过对法律原则分类甄别、演绎推理, 进而确定其是否能够成为裁判规范, 是对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属性判断。 (三) 法律原则适用之规则优先

15、法律原则适用以承认法律规则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为前提。在裁判个案时, 如果已有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 并适用该规则与运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 应迳行适用该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得置规则不顾而运用原则, 即学界所称的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7。其内在要求是, 只有在穷尽规则而不能时方可适用法律原则。理由有三:其一, 在结构上, 与原则相比, 法律规则有着相对明确的假定、行为模式和处理后果, 更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其二, 在内容上, 法律原则是模糊的, 法律规则是确定的, 确定的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更加符合立法预期, 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其三, 在价值实现上, 法律原则体现的是道德和价值评判, 富有多元化和争议性特征, 而法律规则是以明确固定的规范规束公民言行, 力求实现公平、正义、效率、秩序, 尤其维护了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法律的安定性包括三个要素:实证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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