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解决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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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破产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解决办法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5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覆盖范围 市关闭破产等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依法破产企业、改制企业、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

2、)分级管理。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筹集。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政59号)规定:我市最低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并且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只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3、,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 (一)本办法实施前,以下“五类退休人员”的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为: “五类退休人员”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主要包括: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无资产可以变现,没有清偿能力,且不属于政办115号文件覆盖范围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2、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已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无资产可以变现,没有清偿能力,且不属于政办115号文件覆盖范围,无力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38号)规定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国有、集体企业

4、退休人员;3、已停产1个自然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职工工资、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4、企业破产终结以前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和企业破产终结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5、企业改制期间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和企业改制完成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负担4%,医保基金结余承担2%,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累计实际缴费达到15年后,个人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可以一次性缴清15年,也可按年度逐年

5、缴纳。 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当地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 (二)本办法实施后,以下四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为: 1.破产企业。企业在破产时,必须首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38号)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按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破产终结前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等渠道解决。 2.困难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办理城镇

6、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负担4%,医保基金结余承担2%,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累计实际缴费达到15年后,个人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完成后,接收原企业全部人员的新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企业改制完成后,未接收原企业退休人员的新企业,按照(政38号)规定,按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所需资金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 4.原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企业

7、破产终结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财政负担4%,医保基金结余承担2%,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累计实际缴费达到15年后,个人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认定标准 (一)破产企业以法院破产裁定书为准,由财政局牵头,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认定; (二)困难企业,由财政局牵头,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集体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设立、计划经济时期已经存在、原供销、二轻系统的下属大集体企业,由财政局牵头,国

8、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进行一次性认定; (四)改制企业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文件、改制方案,由财政局牵头,国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认定。 五、认定时间安排 每年10月,由上述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一次。 六、参保缴费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属于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足额划拨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人事代

9、理机构负责统一收缴,然后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将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七、医疗待遇 困难、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参保后,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2%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八、基金管理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九、组织管理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困难、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1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医疗待遇支付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退休人员参保资金,将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并按季足额划拨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退休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并统一收缴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标准和审批程序 本办法实施后,确有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为逃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和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今后,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调整,市政府将按新政策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年月日开始施行,原政办54号文同时废止。 破产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解决办法感谢您的赏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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