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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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xxxx有限公司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卫生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和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本级人

2、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以下称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3、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第八条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在审核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相关许可证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

4、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副产品市场由市场举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要完善病

5、媒生物防治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单位、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夹夜法测定不超过1%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灭蚊标准:室内及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有蚊房间不超过4%外环境各种存、积水中。 三灭蝇标准:室内有蝇房间不超过3%重

6、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食品、饮食行业操作间、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单位食堂操作间、库房和医院病房不得有蝇。 四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未孵化蟑螂卵荚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卫生县、卫生镇、卫生村要求灭鼠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苍蝇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3倍。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蚊、蟑螂密度监测,申报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求鼠、蚊、蟑螂密度必须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并有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五条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

7、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逐步推行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制。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

8、 第十八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械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消杀药械。 第十九条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农村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二十条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先进城

9、市标准。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防制

10、专业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在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相关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 (三)审批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时。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感谢您的赏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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