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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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10156号)的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下称操作规则)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修改操作规则第一条为: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修改操作规则第四条为: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三、修改操作规则第四十条为:租赁期限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期限;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授权经营管理委托期限。四、修改操作规则第五十二条为: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特此通知。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

3、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第四条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第五条各区(县级市)、

4、街(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二)备案受理;(三)备案审核;(四)缴交税费;(五)返还合同;(六)立卷归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 业务种类第七条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八条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九条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

6、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十条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7、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十二条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

8、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 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二节备案申请第十三条(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

9、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五)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

10、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第十四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

11、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通行证等。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如法国身份证、新加坡护照等,所持护照应在有效签证期限内;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

12、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的要求:(一)法定代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

13、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须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二)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该经过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果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公章。(三)境外委托代理1委托书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2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第三节 备案受理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人提交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当场受理,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申请人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之日为租赁合同

15、登记备案受理日。第十七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回执: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缴交资料名称和份数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和案号、登记备案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等,由收件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2若干件案的部分申请资料相同的,可将相同的材料放在某件案(主案)中,在其他案的受理回执中写明“资料存号档案”。第十八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立案字轨编码:(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备”,字轨类别代码为D;2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终”,字轨类别代码为Z;(二)租赁登记备案机构采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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