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民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兼论《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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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 装 - 订 - 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 11 20 12 学年第 2 学期) 普本 法学 专业20 10 级 1 班 外国民商法 作业 论文封面学号 姓名 马天雄 论文题目: 劳动法和民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兼论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和民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兼论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内容摘要:起源于“工厂立法”的劳动法和起源于古罗马法的民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部门法律。劳动法是由不同的主体创制而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是司法者或执法者适用法律、执行法律活动的依据。然而界定劳动法渊源的概念,建立劳动法的渊源体系,对解决我国劳动市场中的关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争

2、议则显得至关重要。正确认识民法的历史渊源对民法的完善以及民法的发展也都显得尤为重要。在各种法律渊源的背后,也都存在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国际政治权力和国家主权、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博弈。然而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发展要求和现实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则说明正确而又科学地理清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解决我国现实社会中关于合同发生争议的关键和前提。关键字: 劳动法 民法 历史渊源 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法与民法(一)劳动法的历史渊源早在17世纪中叶,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先后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于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劳动关

3、系也完全确立了起来。从18世纪3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产业革命,实现了从手工业向机器工业化的过渡。在这个时期,机器得到了广泛使用,大大地提高了产业效率。但是,与此同时,非常多的手工业劳动者就成为了失业者。这个时候,很多资本家就不会再为缺少劳动力而担忧,受利益的驱使,他们就会利用各种手段使用劳动力市场上取之不尽的过剩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权利,自发地团结起来同资产阶级进行抗衡。到18世纪末,无产阶级生活状况非常糟糕,反抗更是日趋激烈,而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最终在各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下,1802年,英国议会被迫通过一个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在这部法律里面规制了一些关于儿童等未成

4、年人的相关权益。在此后的30年中,英国议会又直接用工厂法的名称通过了几部法律,增加了调整的内容。之后,欧洲也有几个工业化较早的国家,如瑞士、德国、法国等也先后颁布了限制童工和工作时间以及夜工的法律。这些法律统称为“工厂立法”,也是劳动法的真正起源。 “工厂立法”出现以后,劳动者也相应取得了一些表面上的胜利,但劳动者的劳动状况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随着无产阶级队伍的不断壮大,工人阶级形成了一股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人运动和革命奋战。到19世纪中期,使得这些法律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童工和少年工、女工,而且发展为普遍适用于所有工业,劳动立法也便有了新的发展。劳动者为社会积累和创造着

5、财富,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劳动者,但劳动者地位的提高、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却是工人们通过自己的反抗和斗争争取来的。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是斗争,权利不会是“天上掉下的馅饼”,要为权利而斗争。劳动法的产生,就是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斗争而来的。也就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斗争,强迫当权者颁布的法律。(二)民法的历史渊源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民法也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部很重要的基本法。“民法”这个词语最早是在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出现的,也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

6、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古罗马法是指公元前8世纪至公允前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期的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不仅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而且还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在封建社会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即不享有独立自主性,也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行,民法亦随之衰落。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兴起和发展,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为此而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7、,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也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19世纪以来,平等原则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世纪民法的支柱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以及私法自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崇高理念而产生的。同时这些方面也都体现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关于民法的历史渊源,除了罗马法中表现出来的现象,还有教会法和习惯法中表现出来的一些表征,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关于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方面的内容。(三)劳动法和民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分析在现时代适用的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都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起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也逐渐实现了现代

8、化。也同样经历了“私法公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过程,但民法作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律部门,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私法文化的底蕴。在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上也变得不断成熟和完善。劳动法则是是产生的较晚而又发展较快的法律部门,共产生三种类型的劳动法制度,即资本主义劳动法、社会主义劳动法和国际劳动法。虽然我们知道这三种类型劳动法在历史上并不是同时产生的,但现在却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现在的法学界,有学者主张劳动法学的独立地位,但对于劳动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问题,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我国著名学者王泽鉴则认为劳动法以前全属私法领域,现已纳入公法之

9、内。也就是说劳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是不同于公法和私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法律部门。以前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关注劳动法的历史渊源和劳动契约方面的内容,而后来的劳动法更着眼于劳动法的现实状况和劳动基准。所以说,正确而又科学地认定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必须从历史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同时应将劳动法律制度还原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上来看,劳动法与民法有着极为密切的渊源关系。早期的民事立法大都将劳动合同纳入民事合同范畴进行统一调整。这种立法模式,应该说是建立在早期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的基础上的。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要实现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就要打破民法理念和

10、制度框架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介入。这样会使大量的以限制工时、确保最低工资和职业安全为基本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劳动法的发展史实质就是法律不断满足劳动关系特殊法律需求的历史。劳动法根植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再从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角度上来看,为了实现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许多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劳动法典,即便没有制定劳动法典的国家,也都努力制定大量的单行劳动立法。只有一部好的劳动法,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要求,才能更加科学地解决关于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也逐渐体现出了公法的调整力度,呈现出了劳动法的社会法范畴。而对民法,不应该使公法来干预,还是要继续保持

11、民法独特的自身特点。二、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一)合同法分析研究合同从本上来说,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契约。具体来说,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们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这类合同也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的根据,所以也有债权合同的称谓。我国也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所规范的经济合同,也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我国的合同制度做出了大量规范,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体现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该法的实施在我国立

12、法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则是节约交易成本,其作为维持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制度,也被誉为是市场经济的宪章。它来源于实际的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内生的制度。在市场交易开始时,人们就将现有产品拿到市场中调换自己需要的产品由于信息不充分的原因,人们会发现自己并不总是能在市场中正好得到自己需要的产品。于是,交易者,则会相互之间约定在某个时间将一定数量的产品在某个地点进行一系列的交易。久而久之,人们会发现这样,很浪费时间,也逐渐地意识到有目的

13、的生产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资源的浪费。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这是通过减少搜寻成本来节约成本。这样就使一项新的交易规则得到了推广,然而通过法律可以加快交易规则的大力推广。在新的合同法中,立法精神上最大的改变,就在于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即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合同)交易给予了最为宽泛的制度边界。合同法中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选择性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指导、引导,而非指定、命令。随意说来合同法是奉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依据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意志,法律予以保护。(二)劳动合同法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合同

14、具有从属性的特色;从合同的持续时间看,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从合同性质看,劳动合同具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从合同内容看,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来展开。它的实质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此合同和劳动者的生存权密切相连。因此,劳动关系实质上是紧紧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展开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关系的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关系内容的变化,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和消灭。 我国建国初期,曾要求在一些岗位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劳动者基本是由国家安置就

15、业,就业形式主要为固定制工,仅要求临时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进入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确立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从而使劳动合同立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我国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则主要就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订立、变更和无效,内容、形式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主要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为统一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使劳动合同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劳动合同的立法在劳动法颁布后的十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这些进展表现在:形成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制度基本建立。特别是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和用人单位的有限解除合同权,是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志。目前各地方纷纷制定了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性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最终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通过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三)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关系分析劳动合同法有很多不同于民事合同法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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