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1)(律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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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附件)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公司地址: 户籍地址: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且获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确保甲方商业秘密与利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有关竞业限止方面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止协议,以利遵守。第一部分 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意,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2、及其载体。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和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第1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保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他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授权或转让,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3、,与其在甲方承担本职工作或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等知识产权仍属于甲方。第2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固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对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3条 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将具有他人商业秘密的载体携带至及留存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工作而使用的工作场所,亦不得使用任何属于他人

4、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它任何行为。 第4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其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任何介质的复制,亦不得将任何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携带至及留存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工作而使用的工作场所以外,更不得将其原件或复制件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赠与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5条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

5、要求或交付的工作,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6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全部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7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控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指对甲方有特殊利益并不作为社会所周知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器具、记录、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纲要、音像制品及其它任何形式载体的原件及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部外泄

6、,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第8条 无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终止或解除之后,无论是在竞业限止期间还是竞业限止期后,乙方对已经或者将可能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取得或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都应努力依据本协议约定及合理判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乙方承诺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9条 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

7、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 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 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第10条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使甲方受到损失,或者因此使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及承担赔偿他方损失责任时,乙方应承担甲方的自身损失,以及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且,甲方如由此被司法判定承担对他方侵权赔偿责任的,甲

8、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由上所受损失,以及应诉费用和遭受他方指控的赔偿费用,可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也可以诉请由乙方自身财产中予以赔偿。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巨大乙方无力赔偿的,甲方可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第11条 甲方之相关经营或开发销售的技术信息与经济信息属于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技术信息,是指数字、网络、图像产品开发、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 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 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相关的函电,

9、 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内容等。 2)、经营信息,是指与该系统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有关的情报、计划、方案、 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 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 布、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内容等。 第二部分 竞业限止的义务 第12条 竞业限止定义: 竞业限止,是基于甲方的用工关系,乙方确立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使得乙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甲方如依照协议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则可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乙方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

10、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乙方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13条 竞业限止期限:甲方对乙方用工(劳动或劳务)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二年之内。乙方承担竞业限止义务的地域及行业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以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它企业。第14条 竞业限止义务:1、乙方在从甲方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亦不得自办或者参与投资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亦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2

11、、乙方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乙方不得泄露(故意或者过失)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知悉的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客户资料和人事秘密)。3、双方确认,乙方在离职后任何时间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之行为,涉及甲方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系统管理或其他工艺流程设计等甲方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一切技术成果,不论部分重叠、全面覆盖或在此基础之上的技术创新,均构成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侵犯,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4、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在任职单位或其他关联企业,破

12、坏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5、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他关联企业,抢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6、乙方不得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公司或机构拥有利益。7、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服务、收取订单和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或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甲方的客户为员工与甲方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已经属于甲方的客户,同时也包括甲方在员工离开甲方正在评估、谈判、接触或准备发展的客户。8、乙方不得通过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甲方

13、与其它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9、乙方不得聘用或者促使他人聘用甲方员工担任顾问。10、上述条文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者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 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赢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赢利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关系连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 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第15条 竞业限止补偿金及支付方式:1、竞业限止补偿金,是基于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

14、劳动关系之后,甲方为控制竞争风险,达到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乙方到与甲方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乙方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依照本协议每月给付乙方的经济补偿。2、双方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竞业限止补偿金。3、在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或劳务关系后的 二年 内甲方如需乙方履行竞业限止义务,则在乙方离职时即履行告知乙方的义务。同时,甲方于乙方离职后的第一个自然月的 10日 内,提前向乙方原在甲方工作的银行工资卡上汇注入当月竞业限止经济补偿金,以后各月如此类推,直至竞业限止期满二年或者甲方提前履行竞业限止终止告之义务。否则,自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竞业限止经济补偿金之月的16日起,视同乙方竞业限止义务解除,乙方立即可以自主择业。4、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须办妥离职手续,甲方每月向乙方原工资卡存注竞业限止补偿金。若乙方原工资卡遗失或需注销,须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书面告之新的银行卡号。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到甲方来领取现金。如甲方无法按上述方式向乙方支付竞业限止经济补偿金,甲方可以将补偿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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