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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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二、企业常用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是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其他条款,也并不影响

2、其效力。(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要领(1)合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

3、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第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

4、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4)合同

5、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二)企业签订

6、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风险一: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比如编造虚假主体。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或者拿出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不是要签署的公司等情况。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风险二:合同相对方缺乏合同履行能力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调查对方的诚信能力及资信

7、情况。企业的履约能力也是签订合同之前应重点考虑的范围,应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尽可能地调查交易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掌握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风险三:合同相对方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注意授权范围,也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

8、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风险四: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有歧义签订防范:签订合同时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术语的专业性要求,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逐条逐句地进行专项审查,特别是对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现歧义理解,并尽量使用法律语言,以防留下隐患。风险五: 合同标的物不合法签订防范:合同

9、约定的可转让的标的物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允许流通的物品,及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风险六:合同欺诈签订防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及在履行合同中,应加强法制意识,提高警惕,切实落实企业内部合同制度管理,防止反欺诈。买卖合同欺诈,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歪曲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权利义务失去公平的合同。如厂家虚假的质量宣传,虚假的价格宣传,虚假的商标、厂名厂址等。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

10、钱和物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实践中易产生欺诈现象。若通过一个权威性的中介部门,买方把钱过户到中介部门的账上,再由中介督促卖方交货后,把货款转到买方账上,以增强交易安全感。其作用好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信用证的作用。目前,公证处就有类似的公证提存业务。三、参考案例案例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主旨开发商在不具备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下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且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基本案情2001年12月,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2002年6月13日交付房屋,且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

11、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补充合同规定还规定了该房屋交付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书面入住通知,乙方在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领取房屋钥匙,即表示房屋正式交付,该日期为房屋交付日。但2002年6月,甲乙双方在办理入住手续过程中,甲方称:按照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而改为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开发商无须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开发商还声称,由于小区煤气安装工程尚未结束,故其在乙方验收并同意接收房屋后10天内方能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对此,乙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拒绝接收房屋并

12、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而本案中,甲方虽然按期履行了通知义务,但由于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视为没有交付。据此,判决甲方支付从约定的交房日2002年6月13日至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日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交付的合法性。律师评析所谓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

13、付给买受人。对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钥匙。”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本案来看其中包括:1、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之后发的,是开发商交付房屋合法的主要条件。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

14、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但登记备案制度并非指开发商在交房时无须向买受人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出示加盖北京市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备案登记表,方为符合交付条件,否则,买受人不但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2、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验收。关于如何对房屋进行验收,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检验。”因此,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只有买受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钥匙,开发商的交付

15、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而本案中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而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且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裁判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二、企业常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风险防范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

16、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合同形式的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4.主体的特殊性。供方是依法取得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运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为供方。用方是社会公众和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一)企业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要领1. 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务必明确约定供应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应电、水、气、热力电方式,是指供电、水、气、热力人以何种方式、质量、时间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应电、水、气、热力。比如电力资源的供应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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