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借款协议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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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股票配资借款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服务平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鉴于:1. 甲方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合法的资金来源;2. 乙方有一定的借款需求,有合理的借款用途;3. 丙方拥有一套成熟的借贷管理服务平台,并基于此平台开展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现甲乙双方希望丙方为其提供出借咨询、信用评审、出借人推荐等系列借款管理服务,并且委托其进行账户管理、发送电子合同、划扣款、追加保证金、平仓操作、返还本息管理、进行催收,贷后管理一系列活动。以保证

2、公平地促成此交易。于此,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总则1.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投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借款金额人民币:2借款期限 个月3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人民币:元4月综合费率借款金额的%/月5综合费用(每月)(利息+管理费)人民币: 元6账户审核费用人民币:元7借款起始日(以下简称“起始日”)8借款到期日(以下简称“到期日”)9月截还款日日10还款方式先费用后本金2.起始日之前 1 日,甲方需将借款金额;乙方须将保证金,存

3、入乙方在 的注册账户(以下简称注册账户)。3.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同意、确认,并授权丙方在起始日,将甲方的出借资金和乙方的保证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以下简称“交易账户”)中。4. 上述交易账户为: 开户名: 身份证号: 5.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上述指定账户、交易账户进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账户密码修改、股票和资金实时变动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限。 同时,丙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甲乙双方进行监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操作,监督甲方将乙方操作利润返还乙方,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细则执行,并根据本协议对双方资金进行监管。6.在乙方风险保证金未投入到上述交易账户之前,交易账户密码由丙方掌握;

4、乙方保证金投入到交易账户之后,甲方授权丙方将密码交给乙方。乙方获得密码后,可以修改交易密码。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 乙方可以运用交易账户里的资金(包括借款本金和保证金)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股票交易的盈余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即乙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等操作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2. 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实时查询交易账户。3. 协议期间,甲乙双方授权丙方有权在到达平仓线或者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需要平仓处理时锁定此交易账户并进行平仓操作,除此以外甲方及丙方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此账户的资金或股票进行任何操作。第三条:保证金及担保范围1. 乙

5、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保证金,并应丙方的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2. 乙方保证金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的本金、总综合费用、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3. 如乙方未及时付清任一笔借款的本金及费用,丙方有权从该笔借款对应的交易账户内平仓出金或修改密码限制买卖,然后从该笔借款对应的保证金中直接收取拖欠的本金和费用,如果该笔借款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丙方有权从乙方的其他借款保证金中抵扣。4. 乙方授权丙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丙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乙方,均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付欠款。乙方的上述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

6、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对于此委托,乙方确认同意不需要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本协议此条款具有授权委托的效力,签订本协议,视为乙方已经确认了此项授权委托的合法效力。第四条:各款项的分担及结算方式1. 到期日,乙方应确保交易账户内的所有资产为货币资金;丙方有权将前述货币资金划入甲、乙、丙三方确认并同意的指定还款账户中,且将扣除借款本金及剩余综合费用后的余额于乙方签署完结清证明的当日划入乙方指定的盈余收款账户。如前述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的,乙方应在到期日向甲方补足并支付至指定的还款账户中。如乙方未能足额补足差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及综合费用的,除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月综合费率

7、缴纳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逾期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2.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所产生的盈利全部归乙方所有,交易账户的亏损(包括买卖股票亏损、停牌或者摘牌亏损)全部由乙方承担。如该账户发生亏损时,甲方有权授权丙方从乙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以弥补亏损,如该账户产生盈利,即当交易账户的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大于借款本金和保证金的总额时,就多出的盈余部分,乙方可以要求提取,甲方、丙方应予以配合。具体提取规定如下:当任一交易日收市后,交易账户总资产大于借款本金和保证金且持续5个交易日,乙方可提出申请提取盈利(可提取盈利为前五日资产最低值超出初始资产金额部分),乙方支取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10

8、00 元整。乙方于交易日12:00前提交的申请,当日受理,乙方必须保证交易账户可转账现金大于乙方支取额度,T日可完成支取,如果当日资金为乙方卖出股票所得,则支取申请T+1日完成;乙方于交易日12:00后提交的申请,T+1日受理,支取时间按上述规定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非交易日提交的申请,下一交易日受理。乙方每15个自然日只可提出一次申请。3. 乙方指定的盈余收款账户为乙方的 账户。4. 丙方为甲方及乙方提供居间信息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业务审核费为 元,审核费用在起始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支付的实际时间为准。月综合费率为借款金额的 %,(其中利率为借款金额的 %,管理费率为 %)。审核费

9、及首期综合费用在签署借款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不退还。其他收费以最新公告为准。5. 乙方应按时向丙方缴纳综合费用,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一次性缴纳¥ 元, 起的每月同日分别支付¥ 元(人民币)至 止。上述综合费用,从乙方账户中扣除。如果乙方综合费用逾期缴纳的,由丙方自动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逾期缴纳综合费用的,超过三日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超过十日的,丙方有权扣除交易账户内对应资金以支付综合费用,交易账户扣除综合费用后,如金额不足,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处理。协议存续期间,如双方协商决定变更出资额,则按照变更后的出资额为基准收取后续综合费用及其他费用。6. 乙方交易和甲

10、方授权丙方进行风险控制操作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券商佣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丙方概不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由丙方或者券商从交易账户中自动扣除。交易手续费率(券商佣金)按交易金额的0.6收取。第五条:风险控制1. 甲、乙双方均承诺资金来源合法,由于某一方的资金来源不正当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该方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导致后果产生的一方应给予全额赔偿,资金来源合法的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 乙方自行决定买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原则上应购买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的股票,且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3.(1)不得购买权证、*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

11、理的股票;(2)不得投资首日上市新股、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3)不得投资跌停、连续跌停、连续跌停后首次打开跌停板的股票;(4)不得买上一年亏损和近半年亏损的创业板股票;(5)除甲方授权的丙方同意外,对于流通市值低于30亿元的股票,单只个股买入量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50%;用于购买创业板单个证券品种的单只个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因市值下降导致单个证券品种的比例超过规定的,乙方应该在超过比例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卖出该支股票降低至规定比例之下;(6)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0.5%;(7)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20%;(

12、8)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60%,(50万或以下不受限制,或者沪深300的股票不受限制);(9)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上述任一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丙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条约定之类别股票;乙方认可丙方的此项操作,乙方确认对因此带来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责任。如某一股票在乙方买入后,该股票或者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发生上述限制性规定的任一情形,除非丙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下一交易日内卖出该股票。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丙方有权可以卖出不符合规定的股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

13、方承担。若乙方违反本条项下的限制性规定之任一且不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操作将构成根本性违约,丙方有权卖出交易账户中的所有股票,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收回借款和综合费用,并解除本协议。3. 当交易账户亏损达到初始金额(借款本金+保证金,以下同)的 %(半仓线)时,客户应控制仓位,避免出现平仓风险。4. 当交易账户内的资产总值低于初始金额的 %时,此为“警戒线”,乙方不得开新仓。并且乙方应立即追加保证金至半仓线以上,并通过指定账户汇款到交易账户使股票交易账户的资产不低于半仓线。若低于警戒线且乙方又不追加保证金时,乙方应卖出交易账户内的证券,使交易账户内的现金达到交易账户初始金额50%以上,没有达到上述金额的,乙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补足不足的部分。在追加的保证金汇入交易账户之前,乙方将失去买入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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