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教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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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合同法法律茶座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汪运现本次有关合同法的培训时间为半天,重点讲解一下合同法总则,如时间宽裕,再讲解一下合同法分则中常见的几类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中间我会穿插讲解一些案例,并留出一定时间与大家进行交流,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一、培训的目的“个人而言: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我之前给一些企业作过法律培训,今天为我们企业作法律培训,所以感到非常荣幸。培训的目的不必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自己、家庭、单位都有利。举 例:1、民间借贷。近两年,国家紧缩银根,民间借贷非常多,利率月息3分、4分、5分、甚至1毛(年息36%、24%、60%、

2、120%),企业利润显然达不到,属于饮鸩止渴。去年、今年是民间借贷纠纷爆发期。很多企业老总跑路、自焚、跳楼,放高利贷的散户有的连本钱都收不回。有的个人为放高利贷的作担保,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被执行(妻子共同被告)。A、长清大学毕业小伙为好朋友做担保,因担保自杀。B、电厂的一职工因老公担保工资被冻结,每月只发700元,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告知、协议写明,离婚了)。方法:增强法律意识,坚持原则、不轻易担保(回家商量一下,自己、家庭)、不贪图小利。2、诈骗类:如今各种新型诈骗案件花样百出。(1)刑事案件,福建一男子铜粉当金粉。(利用贪心)(2)废旧物资20万元卖废铁,存折名字(调换)。(利用粗心)(

3、3)电话猜猜看朋友,谎称发生事故。(利用友情)(4)同学妻子,财产查清,电话110,转移100万元(利用恐惧)方法:不贪心,细心,核实,思考,钱财时小心,多与家人沟通。二、对企业而言:加强合同管理,“靠人”,更要“靠制度”,核心在于“事先防范”,避免亡羊补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公司、企业”更应该重视法律。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国家法人、社团法人等等)、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私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一种虚拟的法律主体,他具体通过内部的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员工法律意识强了,则会更好的贯彻

4、单位的意志,维护单位的利益,并避免因违法、违约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这就体现了“个体与集体”的统一)作为企业而言,仅靠个人的自觉、自发是不够的,因为作为每一个个体而言精力、能力有限,因此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更多的要“靠制度”。制度的核心在于“事先防范”,避免“亡羊补牢”。打个形象的比喻:羊就好比企业的财产,一方面通过不断扩大生产(自然生产、购买)增加羊群的数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保护措施,避免羊群丢失或被狼叼走。通过层层保护措施,让狼无机可乘;即便被狼叼走羊,通过应急机制和补救措施,把羊救回来;羊救不会来,就从狼嘴了尽量把羊肉更多的夺回了,实在不行就让狼绳之以法。(举例说明)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

5、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三、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管理:动态、全方位管理,事先事中事后1、事先:与合同对方洽谈、了解阶段(调查摸清对方当前的情况,主体是否吊销,履约能力)2、事中:合同签订,条款经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部门把关,最后签字盖章。3、事后:合同履行阶段,业务部门跟进,财务监督(审计、对账),法律监督,档案管理。下面讲些法律知识,其中个别是比较枯燥的,中间穿插讲些案例。我国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是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并直接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即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6、,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一、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说到合同问题,那么什么是合同?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怎样理解这个概念?1、主体是平等主体(是横向的),行政合同(纵向的)则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的征收合同、征用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哪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民事合同。(1)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法人是

7、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有企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且在有效期限内,经过年检)。目前,有些人难以分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所在。例如:一名片,上面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法人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指的是单位、团体。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基于法定的授权。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一般而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也可以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键是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再譬如未成年人(18周岁,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

8、16周岁)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定的授权,基于他人授权的则是委托代理人。(3)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而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举例:今年初,有一起雇佣纠纷案,我作为被告之一山东黄台电厂的代理律师。当第一眼看到起诉状时,我就发现“原告”签名不是受害人,而是受害人的“父亲”自己签的自己的名字,显然原告主体不合格,在开庭时我予以指出,法院法官以前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或直接驳回),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没有注意到。举例:一家公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造成

9、一人死亡,作为公司代理人与死者家属进行谈判,死者家属七大姑八大姨的一下来了近百人,怎么谈判?可能谈了半天的人,并非死者直系亲属,又并未获得死者全体继承人的授权。谈可以,但必须有死者全体近亲属(继承人)的授权,且需进行公证授权。在达成赔偿协议时,即便有个别直系亲属因各种原因没有来,只要有公证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就对其产生约束力。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而一些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不属此范围。婚姻依国外一些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在财产方面有债权关系。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没有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合同获得物所享有的权利,占有

10、、使用、收益、处分,则为物权。合同的成立,不等于物权的转移,如为动产(移动的物),则交付即转移,如喝水的杯子、电视机。不动产(不能移动的物体),如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则以到房管局、土地局登记产生物权转移。譬如: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订(即签字或盖章)后就生效,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一般为无效协议,如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则有效。协议生效,不等于房屋的产权转移,产权转移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为准。购房合同如网签了,则产生准物权的效力。举例:济南经十东路拓宽改造,房价上涨1000元/平方米,有的开发商就存在毁约,不愿交房,宁愿承担违约责任。能履行,法

11、院还会依法判决履行,如产生开发商一房两卖,还会承担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举例:前段时间,我的一家顾问单位黄金集团金斯顿公司在烟台龙口的抵账抵了一栋别墅,办理了房产证,十余年都没有居住或变卖,每年过去查看一次,今天春天再次去看房时,却发现房屋被人侵占了,正在被装修。我陪同企业人员去交涉,先到房管局查查房产档案,发现仍是金斯顿公司,我就放心了。直接与侵权人进行交涉,侵权人说是合法买来的,有购房协议。报警。善意取得。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价格明显低于周边价格不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没有登记,故构不成善意取得。关于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前争议比较大,现在意见基本一致“动产”。新买车

13、辆要办理车辆登记,但是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员法院政策研究室的答复称:机动车登记办理的行驶证,是准许车辆上路的凭证,而并非所有权证明。因此,机动车的产权转移也应以交付为准。二、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举 例:买卖合同,客户看好一辆奥迪汽车,提出愿意50万元购买。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表示同意销售,则汽车买卖合同即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

14、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

15、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举例:“民间借贷”: 借条“今借张三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人:李四2012年1月1日”。当事人名称:张三、李四。标的:现金人民币数量:5万元。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可卖,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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