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赔偿协议模板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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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 编号:( )虹源质赔字 号 外购物资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供方企业名称: (盖章)需方企业名称: (盖章)需方代表: 供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10页 第1页-总 则为了保证批量供货外购物资的质量水平不低于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或协议),防止“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并不断降低不良品率和提高可靠性水平,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保证产品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根据技术标准、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国家电子信息产品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需方的相关环保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 公司(需方)和 (供

2、方)经共同协商签订外购物资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 本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适用于供方提供的以下物资: 本协议正文包括:产品的环保要求;产品主要原材料定点及质量控制;产品生产过程工序质量控制;产品合格质量水平控制;产品周期试验、可靠性监控和环保监控;设计、工艺更改控制;质量信息反馈;不合格品处理;质量问题赔偿和违约金承担共九部分。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违背技术标准、技术协议、环保要求或本协议而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环保不符合性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本协议书赔偿对方损失。按本协议规定供方应向需方报告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一经需方发现,不论是否造成损失

3、,供方都要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一般为供方发生相应变更后到需方发现期间总的供货货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为共同作好产品质量控制,需方不定期对供方实施审核,必要时派人驻厂监造指导,督促供方改进质量。由于供方质量或商务出现异常波动,需方追加对供方的审核,或需方对供方驻厂监造,审核或驻厂监造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供方承担。1 产品的环保要求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满足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上提出的环保要求及其他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供方产品,需方将视同不合格处理,并按质量问题进行索赔。2 产品主要原材料定点及质量

4、控制2.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供方为需方生产配套的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必须实行认定和定点供货,安全件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在认证机构备案,并向需方出具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商厂家清单。2.2 供方应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和本身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实施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质量档案。2.3 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及需方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2.4 供方对原材料应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共10页 第2页2.5 因某种原因,供方对原材料或原材料供应商需要变更时,按下述原则办理。a)

5、提前书面通知需方,说明原因,征求意见。b) 按需方认可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充分的验证,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测试验报告。c) 同需方共同商定就更改材料(或定点供应商)后的样品进行认定和试用验证的方案,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方案向需方提供样品。d) 需方按双方商订的方案进行认定、试用验证,并将结果通知供方。e) 如合格,双方按认定试用结论修改技术协议相应条款要求。2.6 若供方未经需方同意自行更改原材料(或定点供应商),需方一旦发现,将视供方的产品为不合格品而停止订货,并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若因供方自行更改原材料(或定点供应商),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致使提供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相关环保要

6、求,需方除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处理。3 产品生产过程工序质量控制3.1 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一道工序的工序质量(人、机、料、法、环)都将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为此,供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一些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实时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处于最佳状态。供方必应向需方呈报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立情况,以便进行严格控制。3.2 所有质控点应有专人负责,严格作好原始记录和数理统计,使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对质控点及数理统计中发现的任何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在发货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3.3

7、对发现异常状况前的产品(半成品),应及时隔离,查明质量状况,作到不合格的产品或有质量隐患的产品决不流入下道工序,并及时妥善处理。3.4 供方除从技术、工艺等角度严格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外,还应从管理上创造有利条件进行控制,尤其是严格防止混料(包括材料混料和产品混料)情况的发生。3.5 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的工艺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避免加工过程造成产品或环境受到与环保关联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污染,并确保产品的生产工艺一致性。4 产品合格质量水平控制4.1 供需双方的入厂验收、交收试验、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按相应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如发生入厂验收、交收试验、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需方按本协议

8、向供方索赔。4.2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验收和使用批次合格率,供方应采取逐级内控措施、制定内控标准。4.2.1 供方生产部门在形成产品过程的关键工序应设立全验工序。4.2.2 供方质检部门在验收生产部门的产品时,质量水平必须控制在相应标准或技术协议规定的交收试验的合格质量水平或以上。4.2.3 供方对产品技术参数指标的控制也应制定逐级内控标准。4.3 为了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靠性,防止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发生,供方必共10页 第3页须严格实行批次管理。4.3.1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如一个生产批不够合同数量时,可用相邻生产批产品一道提交。为此,

9、供方在提交产品的装箱清单中必须明确该批提交产品中每一生产批的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数量。4.3.2 同一交货批产品的生产时间不能跨逾2个月。凡跨逾2个月者,若无需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需方将视为不合格批处理,予以退货。4.3.3 供方提交的产品在供方的库存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须提交该产品的复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4.3.4 供方提供的 产品自合格入需方库之日起, 年内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予以退货, 供方对该类物资应以合格品进行调换。4.3.5 为保证供方的产品在储存期内及时使用,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箱、内包装和

10、最小包装箱内均需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且须保持一致。4.3.6 供方提供的产品、产品包装的标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关于产品环保控制、安全件控制以及需方的管理要求,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4.3.7 如因供方隐瞒或故意混批提交产品,造成需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时,需方除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4.3.8 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不良品率超过标准或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需方将及时向供方进行质量反馈。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反馈信息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措施,会同需方按标准或有关协议进行妥善处理,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整改报

11、告。4.4 供方应严格控制,力求不发生混料和少料问题。供方的混料品,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因供方混料导致需方整机返工的损失,以及交收试验或使用过程中的少料问题,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4.5 当供方产品连续三批以上达不到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而又无有效纠正措施,需方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4.6 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发生批次性质量问题时,需方除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5 产品周期试验、可靠性监控和环保监控5.1 产品周期试验和可靠性、安全性监控5.1.1 供方应严格按相应标准(包括强制认证标准)或协议的要求进行周期试验、可靠性试验,对于安全件还应按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

12、规则定期进行安全性试验,并向需方提供试验报告。供方逾期不提供报告者,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5.1.2 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安全性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5.1.3 需方在验收、使用供方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供方产品存在早期失效或中期失效及其隐患时,将及时通报供方。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信息反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需方查明原因,共同制订补救措施,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报告。5.1.4 因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失效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全部负责,需方将按本协共10页 第4页议向供方索赔。5.2 产品环保监控5.2.1 供方应严

13、格按照国内外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需方的要求进行环保产品监控检测,如期提供相应的环保符合性证明材料。供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若供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需方将向供方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5.2.2 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环保产品存在任何环保符合性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6 设计、工艺更改控制6.1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或工艺。因某种原因供方需对设计或工艺更改时,按本协议的2.5条的要求办理。6.2 由于供方未通知需方或未经需方认定合格进行的更改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

14、造成提供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需方将按本协议的2.6条规定对供方做出处理。6.3 经需方同意的成功更改,供需双方及时纳入有关文件中。7 质量信息反馈7.1 需方对供方产品在交收试验、免检监控、环保监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质量联络单形式向供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7.2 供方在收到需方质量信息反馈后,应在需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实施整改,并提供详尽的整改报告。必要时供方还须同时提供经充分验证的改进样品,以便需方安排重新试用或认定。8 不合格品处理8.1 交收试验中不良品的处理8.1.1 交收试验中的不合格批产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供方处理。对于可就地进行筛选或返修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原则上采取供方委托需方的方式进行(供方可派人参加)。8.1.2 交收试验中合格批中的不良品,若需方(或供方)有要求时,将信息和实物反馈供方,供方负责分析。若需方或供方无要求时,需方将作为废品处理。两种情况下都将在相应到货批中扣除不良品数量。8.2 使用过程(上线、试验)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8.2.1 正常使用不良品及失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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