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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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职务工资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工资采用职务工资制,其体系如下(见图):工资等级标准第一条 本公司有关各级职位工资等级标准如下:(见表)第二条 上表的工资不包括津贴及奖金。第三条 电脑操作人员、保卫人员、出纳员、成员材料收发人员、考勤计件人员职位的工资不得超过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含)。驾驶员、宿舍管理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以上不含领班或组长)职位的工资以管理(工务)员以下为限。第四条 管理(工务)员职位以下人员,

2、各公司可视其工作性质分级核定工资。第五条 工资调整后,若超过本职位最高工资,在未得到职位晋升的情况下,仍支给该职位的最高工资,其超过部分乘以个月一次性发给。第六条 职位提升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第七条 新进人员无工作经历者其工资核定标准如下:(经考试合格者依下列标准支给,非经考试而录用者,按低于下列规定的标准由各公司酌情拟订。大专毕业新进人员的核用及工资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办理及拟订。)一、男性部分:研究所(研究生)毕业,元以上。大学或学院毕业,元。专科毕业,元以下。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元。商科、农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元。高中及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元初中毕业者,各

3、公司自订。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二、女性部分:工科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相同者,元。高中(职高)毕业,专长与工作不同者,元以下。初中毕业者,各公司自订小学毕业及小学文化程度以下者,各公司自订。第八条 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工资增加标准如下(见表):津贴给付办法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有关精神制订。第二条 津贴给付标准。 本公司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各项津贴支给标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职工的加班津贴:单位:元小时)(见表)二、聘请人员的加班津贴标准:(单位:元、小时)(见表)三、夜勤、值日(夜)津贴标准:(单位:元、日)(见表)四、驾驶员每月加班费最高不超过元。五

4、、出纳人员职务津贴每月定为元。六、值班主管人员、领班(班长)职务津贴(单位:元、月)。值班主管:元;领班:元;副领班:元;班长:元;副班长:元。七、特殊地区交通津贴。市郊厂区主管级(含)以下人员每月发给元。非市郊厂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在这个厂区上班者(如守卫人员)。一班期间内按日比照厂区人员发给,其细则由各公司自订。第三条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颁布实施,并向经营委员会上报备存。第四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外勤津贴给付办法第一条适用对象。凡直接担任外勤工作的主管级(含)以下人员,其“ 工作项目 ”及“工作时均符合下列条件者,就依本办法发给外勤

5、津贴,但协办人员如司机等不适用本办法。 一、工作项目:营业类:()直接销售外务工作(含营业场所)。()配合销售外务工作:如签押、售后服务、接洽退税业务、包装材料回收等等。资材类:()进口性外务工作。()关务工作。二、工作时间:因经办业务需要,每月总的外勤时间占应出勤工作时间一半(含)以上者。第二条 发放标准。一、外勤津贴:主管级元月,非主管级月。三、办理方式: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手认为其“工作项目 ”及“工作时间”均符合规定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工作项目”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

6、理处由总经理核准。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则以当月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日起停止发放。第三条 其他说明: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申报本项津贴。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报总经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员工技能工资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办法,特规定本规定。第二条 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 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第三条 技能工资的考虑期间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月为考察期,月决定调整。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任命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第七条 严守秘密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以公布,对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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