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教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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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1第二章 基本规定11第三章 职责划分13第一节 部门职责13第二节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16第四章 授权业务管理18第一节 授权业务分类18第二节 机构准入与退出19第三节 业务准入与退出111第五章 业务流程管理111第一节 集中授权业务流程111第二节 异常及应急处理112第六章 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113第七章 安全管理114第八章 档案管理115第九章 授权业务质量考核115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118第十一章 附 则1191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

2、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核稿意见:此处是否应使用简称?)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2章 基本规定第3条 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第4条 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

3、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第5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第6条 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第7条 营业网点需(核稿意见:烦请确认文中“需”的用法

4、,是否应为“须”。)须在设备、网络、人员及业务质量等各方面满足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第8条 实施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控制风险原则。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业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风险可控。(2) 服务客户原则。合理安排授权人员,确保集中授权业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 稳健高效原则。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在手续完备、操作规范的同时,保障处理时间,兼顾授权效率与质量。第9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仍遵循各项业务制度的规定。对于

5、采用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其在集中授权时的处理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10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现场授权方式的业务时,仍然保持现有的授权权限,执行现场授权的相关要求。第11条 授权中心采用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授权员在授权过程中标准统一、执行规范。第12条 授权中心的授权作业时间与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24小时服务网点或金融夜市服务网点的集中授权作业时间可由各省综合考虑风险防控、网点人员情况、授权中心人员排班情况等自行制定。除24小时服务、金融夜市、系统升级验证以外的特殊情况,营业网点需在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按规定流程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前台需集中授权的业务不受影响。第3章 职责

6、划分第1节 部门职责第13条 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涉及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的各级机构、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银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邮政金融个人业务的均衡持续发展。第14条 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第15条 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安排代理网点的设备配置、网络扩容工作。第16条 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手册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全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各授权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全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

7、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第17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18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

8、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19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集中授权项目的整体协调,包括设备、网络等。第20条 总行软件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授权的系统开发工作;集中授权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第21条 总行数据中心负责上线后系统安全运行指标的提出以及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第22条 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工作。第23条 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

9、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第24条 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第25条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第26条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

10、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第27条 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第28条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需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第29条 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第2节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30条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第31条 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需须

11、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第32条 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2) 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3) 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第33条 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 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2) 对需要审核客户

12、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3) 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的调整理由等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4) 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第34条 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置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的相关规定。第35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第36条 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三)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

13、工作。 (四)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第37条 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第4章 授权业务管理第1节 授权业务分类第38条 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第39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1) 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2) 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

14、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3) 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第40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1) 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请按照此处修改其他含的用法)以上;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以上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2) 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3) 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41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

15、权的方式:(1) 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业务交易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不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不含)以下(不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相对较低的授权业务;(2) 风险程度相对较低,授权中心可通过查看影像基本掌握柜面业务情况的特殊业务;(3) 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2节 机构准入与退出第42条 营业网点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一)人员操作水平网点从业人员需掌握网点授权集中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且参加总部或省内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网点从业人员需参加上线前的培训与上机练习。普通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综合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每个柜员上机练习的业务类型需覆盖本网点开办的所有业务。2.网点全部从业人员均需参加上线前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操作两部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达到上机练习要求后方可参加考试。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需参加笔试和上机操作,网点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笔试。笔试80分(含)以上(含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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