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探究毕业论文文章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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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工信商2016-JX16-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探究系 (部)专 业学 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提交日期年 月 日1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2016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探究中文摘要我国票据法始于1995年,距今最近的一次修改在2004年,相对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国票据法制定不具有优势,并且,伴随近几年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贸易票据使用的增加,其流通性和认可度不断上升。票据的频繁使用方便了商业贸易,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以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和票据涂销最为突出。而我国票据法仅对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做了简单规定,且距今

2、时间较远,已不足以适应票据流通中的瑕疵问题。本文从这三类瑕疵票据着手,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此类相关瑕疵票据立法,分别分析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认定,以及我国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和我国票据流通中瑕疵的具体表现形式,找出对我国现阶段瑕疵票据立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立法建议,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简单阐述瑕疵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对瑕疵票据进行概括性分析,以了解其性质。第二部分分别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票据法对上述三类瑕疵票据的不同规定,纵观世界较完善以及较统一的票据法,对其做优势考察,方便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理论分析进行借鉴。第三部分为本文最主要内容,对三类不同瑕疵票据进

3、行分别论述,并在其下又进行详细分述,从概念,构成要件做详细分析,引用学者观点,最终对法律效力认定作出定性。第四部分为我国票据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该部分对比分析我国票据立法中对三类瑕疵票据的规定,并综合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以实现票据立法对票据活动更加完善的规范。关键词:瑕疵票据;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法律效力认定1Abstract目 录引 言1一、瑕疵票据概述2(一)瑕疵票据概念2(二)瑕疵票据的特点2二、国外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立法3(一)大陆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3(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4三、我国瑕疵票据的表现形态及其法律效力认定6(一)票据

4、伪造6(二)票据变造8(三)票据涂销10四、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立法完善建议10(一)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10(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11(三)我国票据法增加票据涂销规定的建议11结 语13参考文献14后 记151引 言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票据及其相关立法,也诱发了商市主体伪造、变造票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欲望。而票据对于发展我国的商业信用,促进流通,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票据的瑕疵对票据权利的产生、变动和行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使其固有的一系列经济功能难以得到正常的发挥。立法中对瑕疵票据的规定直接影响票据、票据权利的效力和

5、相关瑕疵票据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瑕疵票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法中,其中以票据伪造、票据变造规定最为全面,票据更改等其他瑕疵也有涉及,但对票据涂销未作规定,立法中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中瑕疵票据的效力认定产生争议。本文将立足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比分析大陆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就我国票据立法中瑕疵票据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自己的立法完善建议。一、瑕疵票据概述(一)瑕疵票据概念瑕疵票据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瑕疵票据是指有影响票据权利效力的因素存在,致使持票人在实现票据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碍或影响”1;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瑕疵票据是指票据活动中存在一定问题

6、,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均属于票据瑕疵,票据瑕疵实质上是票据行为上的瑕疵”2。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仅仅从票据的行为方式认定瑕疵票据,当具体的票据行为方式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方式不一致时就是瑕疵票据,并未考虑票据本身的瑕疵问题,不能完全揭示票据瑕疵的内涵。就更好的保护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目的来看,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且,第二种观点应该包含在第一种观点之中。(二)瑕疵票据的特点1.瑕疵票据的形成原因多样性不同的瑕疵票据形成的原因不同,可能因为持票人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票据债务人的原因;可能在出票时产生瑕疵,也可能在票据流

7、转过程中产生瑕疵;可能因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瑕疵,也可能因为违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不同的形成原因带来不同的危害结果,充分认识瑕疵票据的不同形成原因,有利于票据当事人在进行票据出票以及流转等票据活动中尽可能正确的进行票据行为,行使票据权利。2.瑕疵票据的种类多样性不同的原因造成不同的后果,该特点直接由瑕疵票据形成原因的多样性所决定,在我国立法中明确承认的有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更改等,在理论界学者们的研究著述中还有票据涂销、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等瑕疵票据类型。同时,从不同角度还可将票据瑕疵分为不同种类,一般分类为:严重瑕疵和一般瑕

8、疵;绝对瑕疵和相对瑕疵;特定瑕疵和非特定瑕疵。综合瑕疵票据形成原因来看,一般每一类瑕疵票据都对应一种或者几种形成原因,对瑕疵票据不同种类进行详细划分,有助于票据当事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有瑕疵时得到相应的救济。3.瑕疵票据的结果危害性瑕疵票据不同于一般的票据,不能以一般票据的法律效力认定方式来认定,票据一旦出现瑕疵必然会对票据整体的法律效力产生危害,对持票人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可能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不符合票据目的。二、国外瑕疵票据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立法(一)大陆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1930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有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为主的2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

9、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签署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两个公约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大陆法系票据法便是以此公约为依据的。1.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主要将票据伪造规定在“发票”章和“付款”章中,当票据上有伪造的签名时,该伪造的签名无效,但并不对真实签名的效力产生影响。其主要内容如下:(1)对被伪造人的效力。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也没有对伪造人授权,使其可以代表或代理被伪造人在票据上签名,根据只有“在票据上签名者,依票上所载文义负责”的签名原则,被伪造人对该伪造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并不是以自

10、己的名义伪造票据或签名,依签名原则,伪造人也不负票据伪造的责任。(3)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票据上同时具有伪造的签名和真实的签名时,依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和票载文义负责原则,真实的签名有效,但真正的签名人仅对其记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4)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所持有发票为伪造发票时,该票据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不能主张实现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者请求赔偿。但是,若持票人是从真正签名人手中直接取得该伪造票据时,有权对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5)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应区分两种情形:a.对伪造出票的票据付款。发票人最初在与付款人建立票据委付关系时,为了付款人查验方便,发票人一般都会预

11、留下自己的签名笔迹或印章样式。如果付款人由于自己的查验失误或者未查验对伪造票据付款的,属于付款人过失,由付款人自负其责。b.对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由于票据背书的连续对持票人付款的,认为是适当付款。因为付款人仅对票据的背书负形式上的审查之责,不对签名的真伪性负责,此时付款人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2.票据变造及其法律效力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采用概括性规则对票据变造及其效力作了专章规定:票据文义经变造时,签名在变造后者,依变造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前者,依原有文义负责。3.票据涂销及其法律效力依涂销行为的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票据涂销规定为以下几类:(1)票据背书的涂销。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法第16条

12、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9条规定:“票据的持有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时,即使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亦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涂销的背书对背书的连续,视为无记载。”也就是说,涂销为有效涂销,被涂销的票据背书人不需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关于汇票承兑的涂销。日内瓦统一法规定,付款人虽已在汇票上承兑,但是在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以前,又涂销其承兑的为有效涂销,视为拒绝承兑;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该涂销视为在票据交还持票人前作出;但付款人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持票人或其他在汇票签名的人承兑的,付款人仍应依其通知进行承兑。(3)关于履行追究义务后票据背书涂销的效力。根据日内瓦统一法:任何受到追索的追索义务人或对其

13、有追索权的票据债务人,履行追索义务并清偿后,可以涂销自己及其后手背书人的背书。因为此时追索义务人本人及其后手背书人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义务已经解除,该涂销为有效涂销。(4)关于划线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涂销,根据日内瓦统一法:支票划线或划线内的银行名称和“转账付款”字样被涂销的,视为未涂销。因此,该涂销为无效涂销,没有法律效力。(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相关规定1882年英国颁布施行英国票据法,美国及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都是以该票据法为蓝本的,另外,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中对票据法的规定对英美法系票据法也具有一定影响。1.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 在票据背书伪造方面,英美法系票据法与大陆法系票据法存在着

14、不同规定。依英国票据法,只要票据上存在伪造的背书签名,在伪造签名之后的一切受让人或持票人都不能真正地取得票据权利,付款人对背书签名的真实性负有查验之责,如果付款人对有伪造背书签名的票据进行了付款,该付款为无效付款,需付款人自负其责。2.票据变造及其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没有“票据变造”的概念,只有有关票据“重要更改”的规定。(1)重要更改的内容。依英国票据法,票据的日期更改、应付金额更改、付款时间更改、付款地更改以及未经承兑人同意的付款地的更改都属重要更改。而依美国统一商法典,任何改变票据当事人所订合约的关于票据的任何方面的任何更改都属重要更改。(2)对更改人和被更改人的效力。依英国票据法

15、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全体票据关系人同意对票据进行重要更改的即属无效票据,不过对作出授权或同意此等更改的票据当事人及其后手背书人仍然有效;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7条,由于持票人所做的欺诈性的重要的更改,而解除票据当事人责任的,除该当事人同意或无权提出抗辩,否则该更改不解除任何当事人的任何责任。(3)对正当持票人的效力。依英国票据法,若票据的重要更改并不明显,且该票据为正当持票人持有,则该持票人可按票据原有意向行使其权利。英国票据法把持票人分为持票人、付了代价的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三类,法律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所有情况下,后手正当持票人都必须按票据的原意处理。 3.票据涂销及其法律效力 英国票据法将票据涂销分为故意涂销和非故意涂销,分别规定其效力:在故意涂销票据情形下,该被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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