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服务协议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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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本主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由 (注册地址为 ,邮编: ,以下简称为该“公司”)与 (注册地址为 ,以下简称为“供货商”)于 日签订。 签约背景公司希望聘用供货商,提供有关供货说明书(定义如下)所列特定项目的服务(以下简称为该等“服务”);且 公司与供货商希望在本协议中确定供货商向公司提供该等服务时应遵循的条款与条件。 条款现因此,鉴于本协议中的双方承诺及条件,双方约定如下: 1. 协议期:1、除非双方同意延续或根据本协议条款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应于上述载明之日起生效,并至 日届满。 2. 供货商义务:2、本协议期内,供货商应根据供货商与公司签订的供货说明书(以下分别被简称

2、为“供货说明书”),按公司指定之公司代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供服务,并接受该公司代表的全面监督。每份供货说明书均应包含但不限于有关供货商提供之服务的以下信息:(a) 供货商将提供之服务的描述和/或供货商将生产的可交付物;(b) 公司应就该等服务向供货商支付的费用和/或付款时间计划;(c) 服务的履行时间表和/或可交付物的完成时间表;(d) 双方分别为项目指派的特定代表;以及(e) 双方希望增加的其他事项。附件A为当前使用的供货说明书。 每份供货说明书均应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独立协议。除非供货说明书特别排除或修改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否则供货说明书应包含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与条件。若本协议与供货

3、说明书(包括其任何附件)产生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供货商承认并同意公司未就工作、时间或报酬,在本协议下向供货商给予最低承诺。公司要求,供货商应仅按需提供服务(若确实需要),并应由公司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该等服务。 3. 终止:3、供货商与公司均有权在提前三十(30)日通知对方后,因故或无故终止本协议或任何供货说明书;但是,若供货商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或相关供货说明书下的义务,公司应有权在通知供货商后立即终止本协议或该供货说明书。若本协议或供货说明书终止,公司应仅支付该终止生效日前已实际完成之服务的费用。若公司已就终止日未实际履行之服务支付了相关费用(如:先期费用),供货商应立即向公司归还该笔费用。

4、4. 公司义务 (a) 报酬:若供货商已完全按相关供货说明书履行其义务,则公司将按该供货说明书规定,就供货商提供之服务,向供货商支付相关费用。若开票及付款与里程碑付款相关,则供货说明书中应包含付款时间计划。若开票及付款与里程碑付款无关,则供货商应以相关供货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率,按月向公司开具发票。公司应于其收到发票后六十(60)日内,支付所有已提交且无争议的发票款项。所有发票均应寄送至: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3801室,邮编:200021,转交:应付款部门。(b) 费用:若相关供货说明书约定,则公司应报销供货商仅为履行其在本协议及相关供货说明书下义务而引起的合理实际开支。费用

5、报销取决于公司已事先批准了该等费用且供货商出示相关合理证明文件并经公司确认。 (c) 发票准确性:公司的付款行为不得限制公司于付款后质疑发票准确性或拒收不合格或瑕疵服务或交付物的权利。 5. 供货商陈述与保证:供货商陈述与保证如下: (a) 供货商拥有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技能与经验,并将由合格人员以专业且熟练的方式提供该等服务; (b) 供货商完全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c) 供货商生产并应向公司交付的所有可交付物不受制于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留置权、产权负担或所有权权利主张; (d) 供货商实施的工作或由此生成的可交付物不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专有及不

6、披露权利;(ii) 版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iii)合同权利。 (e) 供货商应遵守所有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相关的国家与地方法律、规定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业务许可证及许可的法律、规定及规则; (f) 交付后的可交付物符合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供货说明书中有关该等可交付物的技术规格;且 (g) i供货商将完全自费纠正其在本协议下向公司提供之可交付物的瑕疵。 6. 验收: 6、供货商在本协议及相关供货说明书中提供的服务或生产的可交付物应受制于公司的合理满意及批准。若相关服务或可交付物未满足约定的服务标准或验收标准且公司合理认为无法接受该等服务或可交付物,则公司无需支付此等服务或

7、可交付物的款项。但公司不得无理拒绝验收。就可交付物而言,公司应于30日或相关供货说明书中另行确定之审核时间内,告知供货商其接受或拒收该等可交付物。若拒收,供货商应于5个营业日或相关供货说明书中另行确定之纠正时间内,纠正瑕疵并重新提交可交付物,以供公司重新审核。若公司无法于最初交付日起的60日内接受可交付物,则公司可自行决定拒收全部未接受的可交付物以及先前已接受的可交付物(若该等已接受的可交付物构成同一项目或服务的一部分),且供货商应于其收到该等可交付物后30日内,向公司退还公司已就退回之可交付物支付的款项。 7. 赔偿:7、若供货商提供本协议或相关供货说明书下服务的行为引起任何权利主张、要求或

8、起诉并因此产生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或由于供货商或其雇员、承包商或代理商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则供货商应赔偿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及代理商),为其辩护并保证其免受损害。无论权利主张为何性质且即使受影响方已获悉或应已获悉可能发生相关损害赔偿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均无需就由于本协议或相关供货说明书引起的偶然、间接、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8. 保险: 如适用,请插入 9. 所有权:9、供货商为提供本协议下服务而准备、生产、构想或制作的所有工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概念、设计、发明、发

9、现、创意、流程及其他材料)(无论是否已经完成、公司是否能够接受、亦无论其形式为何)(以下统称为“工作产品”)均仅归公司所有。供货商无条件地向公司出让并转让其目前就或未来将就工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其改编或衍生作品)拥有的全球范围内权利、产权、利益及权利主张。供货商永远放弃工作产品的所有精神权利。供货商同意采取必要行动或签署必要协议,以确认公司对工作产品所拥有的所有权及其完整且合法的产权,包括签署合理必要的出让书、转让书或其他文件,以便使本协议下的工作产品之登记或所有权有效。供货商同意,若其个人雇员、代理商、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质疑公司对工作产品所享有的独家所有权并因此提出权利主张,则供货商将赔偿公

10、司、为公司辩护并保证公司免受损害。供货商应促使其所有雇员与分包商(若适用)将于本协议下服务开始时,向公司出让他或她对在本协议期间,提供本协议下服务时生产、创造或准备之工作产品所享有的权利,并应确保分包商不会对工作产品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供货商约定并同意,供货商不会直接或间接质疑工作产品之产权以及公司或公司关联方对该等工作产品享有之产权的效力。双方明确承认并同意,本协议及相关供货说明书中的付款条款包括对相关机密及专有知识产权之改良的公平、合理报酬,且所有该等改良均应归公司所有。 10. 保密:(a) 公司或其关联方向供货商(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提供的或供货商在提供本协议下服务时开发的所有材料或

11、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及其关联方业务、产品、营销计划与政策的信息)(以下统称为“机密信息”)均应被视为公司的机密且专有的财产。供货商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之内或之后,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货商不会为提供本协议下服务外的其他目的而使用该等机密信息,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该等机密信息。 (b) 机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i)供货商在公司披露前已获悉的信息;(ii)在供货商未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公众或被公众普遍所知的信息;或(iii)供货商有权且在无需受制于保密限制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或收到的信息。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则、法院命令或文件查询要求,供货商必须披露机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则供

12、货商应立即通知公司。若公司就该等披露要求放弃遵守本协议条款或无法就该等披露要求取得保护令或其他相关救济,则供货商应仅披露该等法律要求必须披露的机密信息。 (c) 供货商同意,其将于公司要求后或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据、记录、备忘录与报告及其所有影印件、手写说明、摘录或其他复印件。 11. 非公开: 11、未经公司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供货商不得使用公司的名称或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与存在。此外,所有有关公司名称或其商标的新闻发布及使用均应获得公司公共事务部的事先书面批准。 12. 分包商:、除非供货说明书明确批准,否则未经公司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供货商不得

13、分包其履行本协议的职责或聘请任何第三方向其提供与其履约行为相关的服务。若根据第12条供货商可分包其义务,则分包商应对本协议下服务承担首要责任,并应确保该等分包商将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与条件。 13. 完整协议:本协议及其供货说明书构成了供货商与公司就本协议标的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同时取代双方先前就此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安排、协议、合同、陈述、保证、采购订单、竞标、建议、要约或其他交流。不可口头变更、放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放弃、解除或终止必须经供货商与公司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性被认为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本协议其他规定仍应完全有效。 14. 出让

14、: 14、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可因故或无故拒绝同意),供货商不得出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职责。 15. 管辖法律: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如本协议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存在冲突,以英文版本为准。 16.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或其终止、无效,或对本协议的违反而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请求,应当递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CIETAC”)进行仲裁。仲裁庭的任何仲裁裁决为终局的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应依据仲裁委员会的于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进行,并且须遵守下述修正:(1)仲裁应以英文进行;(2)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3

15、)双方皆同意指派CIETAC仲裁员名单以外的人员作为仲裁员。本条款不构成公司未经先行向CIETAC申请仲裁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与其商标相关的权利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排除。 17. 独立承包商: 供货商应作为公司的独立承包商,且无任何权限或能力约束公司及其关联方或代表公司或其关联方行事。双方并未因本协议而形成任何合伙关系。供货商明确为其自身、其雇员、代理商及分包商承认,其雇员、代理商或分包商均不属公司雇员,且无权参与公司的任何福利计划。供货商进一步承认,即使日后确认其雇员、代理商或分包商在公司聘用供货商期间是公司雇员状态,其所有雇员、代理商或分包商仍不得参加上述福利计划。供货商代表其自身及其雇员、代理商与分包商,在此明确放弃对本协议下服务相关之福利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 18. 通知:本协议下或就本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专人、隔夜快递或挂号信,发送至相关方上述载明之地址(如发送至公司,抄送至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3801室,邮编:200021)。若通过专人发送,则该等通知应于签收时被视为有效送达;若通过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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