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BO污水处理厂经营协议范文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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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 仙浴湾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示 范 文 本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仙浴湾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议由瓦房店市 (下称“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根据瓦房店沿海经济区仙浴湾片区开发建设及该地区污水排放的需要,拟于仙浴湾镇滨海路、二三公司东侧约400米处建设一座战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污水处理厂,详见规划位置图,设计日污水处理量为1000吨,预计投资人民币530万元。瓦房店市仙浴湾镇人民政府(一下简称

2、: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仙浴湾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约定合作建设该污水处理厂,以保证瓦房店市沿海经济区仙浴湾片区的开发建设及污水排放的需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仙浴湾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资人民币530万元,出资比例如下: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260万元 乙方出资人民币270万元该工程按照招投标一次性承包,不签证。如实际投资超过530万元,超出的部分由乙方增加投资比例。上述出资甲乙双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出资到位。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的权利义务(1)负责办理污水处理厂项目的选址、立项、审批、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招投标;(2)、工程开竣工时

3、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项目由中标单位建成并达到经环保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合格,竣工验收后移交乙运营管理,并帮助协调当地现有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管理费或出台相关政策(参照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以保证污水处理费顺利收取。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第二章术语定义第条 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厂项目,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M3/日,地址: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进

4、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及经处理净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法律变更” 指: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基本水量”甲乙双方约

5、定的按照每一个运营月内,以预定的日均污水处理量(立方米)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也即是进水质量检测的采样点。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接收点”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见附件3。“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的交付点,见附件3。“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b) 年 月 日,或(c)其他条件。“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7.4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履约保函

6、”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的文件。“融资完成”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 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

7、日期”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具有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移交保证金”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8、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产生活废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减少的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污水处理单价”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人民币 元/吨。“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

9、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其他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构;(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最后竣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2 其它在本协议中:(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 除本协议

10、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5) 所指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6)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2条 特许经营权2.1 特许经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

11、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2.2 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年(含建设期),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第3条 声明和条件3.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1)、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

12、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1)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利;(2) 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主要股东为 ,股权比例为 ;(3) 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4)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3.3 履约保函(1) 本协议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

13、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以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 政府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日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 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3.4 融资完成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 在

14、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4条 资产权属4.l 土地使用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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