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30078107 上传时间:2020-04-2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新版(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可编辑*项目众筹项目协议重要提示:您在点击确认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协议(包括附件)的全部内容。您在网络页面或手机客户端等 APP 界面等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点击确认后即构成您对本协议所述内容的同意,本协议自您点击确认并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的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后即对您产生法律效力。当您点选同意支付,即视为您接受本协议的内容及约束,并自愿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认购价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可以不进行后续操作。本*项目众筹项目众筹项目协议(线上版本)(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上海*稳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发起人”)和快钱信息平台用户(以下简称

2、“投资人”)订立。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 发起人系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为普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海钱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 发起人通过交易安排拥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众筹标的,并拟转让该等众筹标的;3. 投资人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市场投资人;4. 发起人拟同意以认购价格将众筹标的份额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拟同意以认1-购价格自发起人处受让众筹标的份额。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以兹信守。1定义如无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定义如下:保密信息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

3、指指指本协议第 10.1 条所规定的含义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依合同法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超筹到期日指指本协议第 3.5 条所规定的含义依据本协议第 6.2 条或第 6.3 条的约定,由发起人向投资人回购众筹标的份额之日发起人工作日机构投资人指指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金融邀请的有

4、意参与项目公司投资的特定机构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交易安排指机构投资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而投入的资金指本协议第 2.2 条所规定的含义2*金融*信息平台指指*(天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平台公司运营的用于*项目众筹项目相关信息展示的网络平台*信息平台公司*账户*支付指指指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或发起人在*支付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支付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支付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支付公司年化收益指指*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本协议第 2.2.2 条第(1)项所规定的含义,“年”按 365 日计算认购价格认购价款实际众筹资金指指指本协议第 3.2 条所规定的含义

5、投资人根据认购价格向发起人支付的价款*项目众筹项目项下发起人通过众筹方式最终取得的投资人购买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价款收益派发日收益起始日指指本协议第 5.1 条所规定的含义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收益起始日投资人退出收益*项目众筹项目指指指本协议首部所规定的含义本协议第 2.2.2 条第(2)项所规定的含义众筹项目推广名,具有本协议第 2.1 条所规定的含义*商业地产合伙企业指指大连*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关联方发起人与*金融(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项目公司。机构投资人(如有)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后续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协

6、议指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包括对其所作的修订、补充或重述项目成立日指*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项目成立之日3项目公司指自有租赁物业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原则上一处自有租赁物业应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再转让受让方指根据本协议第 4 条的规定由投资人向其转让所持众筹标的份额的主体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众筹标的指根据本协议第 2.2.2 条的约定,发起人作为合伙人拥有的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收益权利,但发起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任何其他权利仍归发起人所有众筹标的份额众筹标的份额凭证指指本协议第 3.1 条所规定的含义发起人在*信息平台

7、展示的证明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电子凭证众筹成立众筹期指指本协议第 3.5 条所规定的含义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众筹期。发起人保留提前终止众筹期的权利,如有变动,实际众筹期以*信息平台上的公告为准众筹规模指本协议附件一*项目众筹项目要素所述之资金规模自有租赁物业最长持有期限指指本协议第 2.2.1 条所规定的含义本协议第 6.1 条所规定的含义22.1*项目众筹项目根据本协议约定,发起人向投资人转让众筹标的份额,且拟将转让众筹标的份额取得的实际众筹资金通过交易安排最终投资于建设自有租赁物业,再通过年化收益和退出收益等方式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投资人同意认购众筹标的份额并有权取得

8、众筹标的份额对应的投资收益(按上述方式及本协议进一步约定所定义的众筹项目简称“*项目众筹项目”4)。双方一致同意,*项目众筹项目仅作为商业推广名称,不应被视为发起人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人做出了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回报的承诺,发起人有权根据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要求或根据发起人自身需求,更换该等商业推广名称,且无须提前通知投资人,但发起人应在该等商业推广名称更换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2.22.2.1*项目众筹项目的交易安排交易安排发起人拟联合其他机构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及项目公司将实际众筹资金和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扣除众筹费用之后投资于自有租赁物业,并以第 2.2.2 条所得收益

9、分配给投资人。机构投资人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发起人、机构投资人及合伙企业另行约定。合伙企业以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和/或对项目公司增资等方式,通过项目公司新建自有并对外招商出租*项目项目(以下简称“自有租赁物业”,具体参见本协议附表)。根据实际众筹资金及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最终到位情况,合伙企业有权确定最终投资的自有租赁物业项目。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合伙企业有权选择或更换部分自有租赁物业项目。2.2.2收益来源与分配*项目众筹项目项下发起人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年化收益和退出收益,具体收益来源及其分配方式如下:(1)年化收益主要由下列两种收益来源产生:(a)自有租赁物业净物业收入:就每个自有租赁物业项

10、目而言,项目公司每年取得的净物业收入的部分分成支付给合伙企业;净物业收入的其余分成将支付给*商业地产(*商业地产每年就该项目已经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从其分成中扣除);5(b)合伙企业合理使用资金产生的收益:合伙企业以合理使用账上留存资金等其他方式所产生的收益。每年合伙企业在取得该等上述(a)、(b)两项收益后,首先在发起人与各机构投资人之间按实缴合伙份额比例分配,发起人分得的相应收益再作如下安排:相应收益不足实际众筹资金的 6%,合伙企业将全部相应收益分配给发起人,由发起人按各投资人的实际众筹份额比例派发收益;相应收益超过实际众筹资金的 6%,超过部分支付给普通合伙人*金融作为其分得利润。为本条之

11、目的:“净物业收入”是指在任何整个或部分财政年度内,项目公司经营自有租赁物业所获得的毛物业收入超出扣除额的部分;“毛物业收入”是指在任何整个或部分财政年度内,项目公司经营自有租赁物业所获得的或累积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物业费收入、停车场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及广告收入、政府补贴及税收返还、业务受阻保险赔偿、无需退回的保证金及押金、沉淀资金理财及其他基于项目获取的收入,但不包括各种待退回的保证金或押金、代收代付款项及基于经营目的给予商户、客户的减免额等;“扣除额”是指在任何整个或部分财政年度中,项目公司基于对自有租赁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产生/支出的各种成本和费用。以上“净物业收入”

12、、“毛物业收入”及“扣除额”的最终定义和范围以及净物业收入具体分成比例,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的约定为准。(2)退出收益由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产生并进行分配:6(a)如根据本协议第 6.2 条的约定,自第三(3)个收益派发日之后自有租赁物业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方式上市的,则投资人有权取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退出收益,同时投资人对众筹标的份额的全部权利消灭。 AN = A + (X A B) x ( A + B) x 70%其中:N 为退出收益;A 为实际众筹资金;B 为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X 为上市融得资金扣除各项上市费用后的净收入。(b)如根据本协议第 6.2 条的约

13、定,自第三(3)个收益派发日之后发起人或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出售相应权益或自有租赁物业,则投资人有权取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退出收益,同时投资人对众筹标的份额的全部权利消灭。 AN = A + (Y A B) x ( A + B) x 70%其中:N 为退出收益;A 为实际众筹资金;B 为机构投资人投资资金;Y 为向第三方出售相应权益或自有租赁物业所得价款(扣除出售过程中所需税费)。(c)如根据本协议第 6.3 条的约定,发起人于最长持有期限届满之日之前促使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7称“*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自有租赁物业或相应权益的,则投资人有权取得实际众筹资金的1.5 倍作为退出收益,同时投资人对众筹标的份额的全部权利消灭。上述三种处置方案中,发起人收到的相应上市融得资金或转让价款对应部分,在支付投资人的退出收益后如有余额的,则余额归*金融所有。2.3关于*项目众筹项目的相关项目要素,请参见本协议附件一。33.1认购众筹标的份额认购众筹标的份额投资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发起人认购本协议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所列份数的众筹标的份额(以下简称“众筹标的份额”)。3.2认购价格每份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单价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认购的总金额为本协议第一部分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所列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