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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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经2017年9月27日第16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章程.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 CSCB。 第二条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细胞生物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2、。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岳阳路320号,邮编200031。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3、,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Journal of Molecular Cell Biology、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Cell Research、Cell Discovery及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和科普性书籍及细胞生物学学术领域内的中外文期刊。编辑出版、公开或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及细胞生物学领域内的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

4、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七、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正式会员(M)、学生会员(A)、资深会员(S)、荣誉会员(H)和外籍会员(F)。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正式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细胞

5、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五)学生会员应是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六)资深会员应满足正式会员条件,且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学会理事会评选合

6、格的科技工作者。(七)外籍会员应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持友好态度,愿与本会进行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外籍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八)与细胞生物学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本学会会员条件进行审

7、核;(三)通过审核的,由会员在学会网站自行上传照片,打印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

8、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如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等。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9、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届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商讨学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

10、选;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社团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社团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再作为理事候选人: 1换届时年逾62周岁的;2参加本届理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半数的; 3出国在外,且1年内不能回国参加理事会实际工作的。 (二)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四)理事会成员数与本会会员人数成一定比例; (五)本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一)由

11、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和省、市、自治区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二)由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各省、市、自治区细胞生物学会根据分配名额由其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三)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

12、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为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服务会员精神。秘书长应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

13、和创新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 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

14、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规模不超过常务理事会规模,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一)监事会的组成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2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社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事会的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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