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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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 学历与学位管理学籍 学历与学位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 街道 乡镇证明 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 格者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 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 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2、 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明确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由本人申请 经教务处批 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 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 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 病毒性 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 肺结核患者 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 申请入学 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校医院 复查或审核 复查或审核合格者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

3、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 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 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天为注册日 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 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 学生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 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 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向学院出具请假 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 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 无故 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 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助

4、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但学生获得资助 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 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 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 不得妨 碍他人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 实验 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 动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 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 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或请假 逾期者 作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按

5、每天 六学时计 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 每天按四学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或有关证明 请假 在三天以内 含三天 的由班主任 班级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 在校外实习期 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并报院 系 办公室备案 三天以上 一个月以内由院 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副主任 审批 一个月以上的由院 系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主任 签署意见 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 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社会责任感 使命感 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在读学生每 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 包括必修课 选修课 见习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部分学院的学生 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求 如 医学院学生每 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 求修读不少于 12 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包括理论课 实验 见习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 并归入 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 含达到 一门课程 不包括见习 实习 教学 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

7、量的三分之一 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 格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 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该实验 实习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凡缺考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同时学 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 等第制 A B C D P F 记分 详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 规定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 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 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 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考核成绩采用合

8、格 不合格 P F 记分 考查课程 由平时作业 实验报告 课程总结 测验等方式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该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 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学 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 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由学校安排保健 活动 认真参加锻炼后 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 必须每年参加一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以下简称 标准 的测试 学生 标准 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方可参加三好学生 奖学金 评选 学生毕业当年 标准 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

9、0 分者按肄业处理 因病或残 疾学生 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 可根据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 修读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四节第四节 免修 缓考 重修与免听免修 缓考 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参加选课 并对自 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 重修 补选课程必须向辅导员提出 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平均积点在 3 0 以上 含 3 0 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 某门课程 经本人申请 院 系

10、审核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 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 考试成绩在 80 分或 B 以上 含 80 分或 B 可准予免修 成绩以 P 计入成绩大表 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 表中 英语 两课 体育 军训 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实验 课程设计等 等 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 理备案手续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 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 可由班长或家

11、长持有 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 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缓考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 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 归入 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 如符合报名条件 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 次 考试及格 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 成绩以 P 计入成绩大表 不列入积点 计算 医学院学生以 60 分计入成绩大表 积点按 1 0 计算 未通过及缺考成绩 以 F 计入成绩大表 列入积点计算

12、 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放弃考试 该学 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 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第三十条 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 免听 一 学业优良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如果平均积点不低于 3 0 经本人申请 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院 系 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可采用自修方式免 听部分课程 二 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 在开学两周内经向任课教 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 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 但必须完 成规定的作业 三 重修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重修费 对于考核成绩在 41 分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 重修课程不得 申请免听 如申请的

13、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内容 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 不能 申请免听 两课 体育 军训及实践教学环节 实验 课程设计等 等课程一 律不能申请免听 四 重修已通过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医学院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一条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后修读关系的课程 先修课程必须达到后续课程教师制定的标准后 方可修读后 续课程 未达到该标准的先修课程必须重修至符合要求 第五节第五节 转院系 专业 与转学转院系 专业 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 和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学转学 一 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

14、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 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 专业 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 专业 学习者 二 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 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三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 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 专业 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院系 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院系 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 须提供报刊文章 学术科研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本

15、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院 系 推荐 经转入院 系 组织专家考核 证实其申 请转入院系 专业 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 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 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三 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 不能在原院系 专业 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 专业 学习者 四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 可以适当 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 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院系 专业 一 本科三年级以 上 含三年级 者 二 委培生 定向培养生未经原单位同意者 三 申请由 低批次录取本科转为高批次本科

16、者 或由提前批次转为第一批次者 四 其他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转院系 专业 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 学生转 院系 专业 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转入院系 专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院系 专业 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 系 提出书面申请 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 按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 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 二 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 专业 学生 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 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同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 长审核同意 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 在转入学院 专业 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三 因医院教育特殊性 医学院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 四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 除经两校同意外 还须由学校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市转学 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院系 专业 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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