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协议模板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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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代理出口协议书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海淀 甲方(委托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 职务: 电话: 邮箱地址: 传真: 乙方(受托方):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4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张劲松业务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地址: 传真: 目 录一 总则3二 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文件3三 委托确认4四 物流运输4五 保险6六 报关6七 退税7八 结算7九 产品保证9十 第三方索赔9十一 不可抗力10十二 违约责任10十三 争议解决10十四 通知和联络10十五 其他11一 总则1.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出口渠道、

2、在营销上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协议书;1.2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总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见本协议2.2款)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1.3 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具体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均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理解并执行。二 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文件2.1法律关系2.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出口事宜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

3、(以下称“外商”),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报关、运输、结汇、退税等出口代理服务;2.1.2 甲方与外商之间为货物买卖关系,由外商向甲方购买甲方生产的货物;2.1.3乙方以甲方受托代理人的身份、以自身名义与外商建立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事宜所需的一切法律关系,必要时,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以自身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2.2法律文件 2.2.1 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修改协议。 2.2.2 委托出口货物确认甲方根据其与外商达成的具体货物买卖关系,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向乙方确认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每一批出口货物所发出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4、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为甲方提供代理出口服务;2.2.3 出口合同甲方负责与外商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与外商的出口合同条款;如有必要,甲方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乙方以自身名义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以下称“出口合同”),出口合同的内容依据甲方出具给乙方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予以确定;如乙方根据上述约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乙方应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出口合同传真给甲方备案;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24小时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合理解释,则视为甲方对出口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认可并同意受其约束。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5、向乙方要求赔偿。2.2.4 内贸合同甲、乙双方将以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称“内贸合同”)的方式,就每一批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予以确认(如与甲方每批书面委托确认不符,以内贸合同为准,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3.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根据该合同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根据该合同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货款(金额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该合同的签署不影响双方间就相关出口货物所建立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方每批次书面委托确认及内贸合同出具或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变更其所载内容,如因此造成出口合同需要修订或无法修订导致乙方遭受任何责任或损失,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2

6、.5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双方认可的邮箱发出的邮件以及经双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或盖有甲、乙双方或一方印章的传真、往来公函等书面文件。三 委托确认3.1 甲方根据其与外商达成的销售内容,以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箱数、价格、重量、尺寸、运输委托、保险等,并随附出口货物实物照片及彩盒、外包装的照片; 3.2 甲方应在每一批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如甲方需修改该确认单,仍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修改后的单据,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而

7、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四 物流运输4.1 甲方应在发货前与外商确定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方式、发货地点、运输路线、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期限等事项,并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事项; 4.2 甲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4.2.1 由甲方自行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国内拖车(中港拖车)等事宜。甲方应于货物截仓二个工作日前将货物备好装柜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将船公司订舱单、司机资料(中港运输)、重柜纸、散货仓入仓纸等出口报关所需资料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乙方,

8、告知该船的截关日期或散货截仓日期以便乙方按上述资料向海关申报及履行相关手续;4.2.2 甲方应承担自行货物运输环节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报关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费、查柜(车)费、因海关查验所产生的压夜费、转场地费等;4.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4.3.1 甲方应于货物装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前, 向乙方书面(邮件或传真)确认委托的业务范围;4.3.2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如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品或者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且在委托书上详细注明,不得私自与普通货物夹带在一起,否则由此给乙方及/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或使乙方遭受海关

9、处罚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3.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提供加盖甲方业务章的出货单,单上列明每批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如委托出口货物时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上的记载与出口货物运输时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不符,则实际出货情况应以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为准(本款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6.4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甲方在出口前未按照3.2规定及时提供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乙方按照出口货物运输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报关的,如产生任何问题,乙方概不负责。4.3.4 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费用承担:

10、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下:报关费,保险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货费,查柜(车)费。 如因甲方指示错误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发生额外运输费用的,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4.3.5 货物风险承担乙方自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时,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以检查实际收到的货物是否与装箱单一致、以及货物及装箱单是否与出口货物委托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一致,并对原厂外包装做必要的抽查:若抽查部分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可视其整批内在货物完好,但不视为乙方对全部货物外包装及内在货物完好的认可或保证,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货物质量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由此

11、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自乙方收到货物时起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止,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或者乙方提供出口代理服务中的其他人为错误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在代理费限度内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责任或风险。4.3.6 甲方应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代为购买覆盖货物运输全程的货物保险,若甲方既未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亦未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保险的,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自行投保的,出险事件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委托乙方投保的,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承担相关费用,因甲方无法提供必要资料、迟

12、延提供资料或无法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等事宜导致无法赔付或影响赔付金额的, 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五 保险5.1 自甲方工厂至起运港之间的陆地运输,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的保险事宜,应在委托出口货物的书面确认(邮件或传真)中详细注明需投保的险种、投保起止点、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价值等信息;出险后,甲方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5.2 若甲方自行办理货物保险事宜,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其投保的险种,并应乙方要求提供自行投保的保单(保险合同)等资料供乙方备案,出险后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六 报关6.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货物出口前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出口商品的详细内容,以便乙方准备出

13、口报关的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6.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出口报关的手续,及时提供给乙方商检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出口报关所需法定文件;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6.3在货物和出口手续均齐备的情况下,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书面(邮件或传真)委托货物具体信息,负责出口报关及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甲方提供数据错误或因甲方误时等原因造成不符点交单,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6.4 如由于甲方所提供的书面(邮件或传真)委托货物具体信息等资料与实际出口货物

14、情况不符,及/或其它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出口报关时的虚报、错报、漏报、海关扣柜及/或处罚、延误船期、延期交货等后果,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七 退税7.1 甲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就相关货物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交付票据而导致相关退税事宜无法办理的,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相关内贸合同中规定的税款,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因无法退税而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7.2 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

15、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退税款或在相关内贸合同中的相应货款,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偿因无法退税而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7.3 甲方应配合乙方保存、提供货物运输单据等退税备查单据;7.4 如退税主管机关在向乙方支付了相关退税款后,又发现甲方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并立案处罚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税主管机关向乙方追回的相关退税款及向乙方收取的罚款等)。八 结算8.1 外汇货款的收取甲方应确保外商在出口合同及出口文件规定时间内将相应的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如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出口合同及本协议下的义务,由此而导致乙方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及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发生外商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形,乙方应对甲方的催收(包括仲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对外索赔),但乙方无义务垫付任何费用。8.2 货款结算标准与条件8.2.1 甲、乙双方之间以人民币结算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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