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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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专题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专题导语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创设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规范调控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有序化的活动 从表层上看 它是一个法律规范从产生到实现的过程 从实质上说 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在全社会推行的过程 从具体环节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体有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法律监督等方面构成 本专题就是这些方面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专题导语 一 立法二 执法三 司法四 守法五 法律监督 一 立法 一 立法的界定1 立法的定义立法是由特定主体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 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 立法的特征 1 国家性 立

2、法是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 法定性 立法是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 程序性 立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 专业性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3 立法的种类 法律的创制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的认可 国家立法机关承认社会上存在的某些行为规范 并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 法律的修改 法的修订或变动 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进行部分变更 包括删除 修改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法律的废止 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某些现行法律的效力的活动 二 立法的基本原则1 合宪原则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 法律规定 1 立法法 第

3、3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2 宪法 第5条规定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合法原则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原则进行 法律规定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法 第4条3 民主原则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的结合 法律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法 第5条 4 科学原则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必须从

4、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 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正确反映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 经济 文化的发展规律 法律规定 立法法 第6条规定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 立法的程序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 修改 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 提出法律案 法律制定的第一道程序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认可 制定 修改或废止某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建议案的立法性活动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

5、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2 审议法律案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案而拟订的法律案按照会议的安排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以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 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怎样修改的专门活动 审议的内容 立法动机是否正确合理 立法时机是否恰当 立法精神是否科学 合理 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

6、可行 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案所附草案各法律规范之间及本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立法技术是否完善 概念是否准确 结构是否合理 文字是否清晰 合乎语法和逻辑 3 表决和通过法律案 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 使其成为法律的步骤 全部立法程序中 我国于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用上电子表决器 实现了从举手表决到电子表决的转换 法律案通过的法定 多 数 就普通法律而言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就宪法案而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4 公布法律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立法

7、的最后一道程序 也是法律生效的关键步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宪法 第80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52条 四 立法的结果1 形成法律规范 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2 明确权利和义务 构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含义 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是一种意志关系 思想关系 特征 1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

8、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 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 1 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包括公民 国家机关 法人 企事业单位 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 国家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人根据权利主体的年龄 生理和智力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类 2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 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

9、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行为 指人的某种活动 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 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如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或利益 表现为自己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 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 权利或义务的主体 权内容和客体发生

10、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止 导致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因素 法律事实 凡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情况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 法律事件 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 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签订合同 赠与 结婚等 五 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两级 中央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及其各部位和直属机构 地方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民政府 多层次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 国家机构和其他基

11、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部门的行政规章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二 执法 1 执法的定义 广义 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

12、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 国家行政机关 公务员和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 执法的特征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公务员和授权组织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执法活动的主动性 执法有较大的灵活性 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 执法的分类 1 以行政机关的执法是否主动进行为标准 可分为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 2 以执法受法律规范拘束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 3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为的执法 授权的执法和委托的执法 4 以行政执法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 可以分为作为的行政执法和不作为的行政执法 4 执法的原则

13、第一 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2 行政职权必须行使 3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符合法律要旨 第二 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 合乎理性 第三 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 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 尽可能少的人员 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 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 经济而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准则 其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1 执法时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规定 2 要有精干的行政机构组织 3 加强执法的成本 效益分析 第四 应急性原则 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 出于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

14、的需要 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三 司法 1 司法的含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 2 司法的特征 1 启动的被动性 司法权的行使从来就不是主动介入人之间的纠纷 而是在纠纷业已存在并有当事人愿意将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情况下 司法权在现实中才开始运作 2 运作的中立性 为确保司法正义 司法运作时不偏向争讼中的任何一主 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示和抗辩主张 3 程序的正当性 主要表现如下 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和平性 程序的参与一性 4 权力的专属性 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

15、机关行使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都不能行使司法权 5 裁判的终极性 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 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处理纠纷的最后结果 当事人必须服从 6 过程的论辩性 司法审判的过程是一个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等各方参与论辩的过程 7 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 因为 第一 裁判是法院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活动的结果 因而从权力设定上看 具有权威性 第二 审判权的中立性使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上充分考虑争讼双方提供的信息 法律规定及一般社会正义观和公共首先观的结果 第三 裁判的审慎性使生效裁判融入了更多理性的因素 为裁判的权威提供实证的和社会的基础 第四 裁判的公开性增加了

16、其权威的可信度 第五 司法是当事人寻找正义的最后渠道 要求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 3 司法的基本原则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 不受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 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与保护 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予以追究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做到 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 决不能因人而异 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 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给予应有的制裁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我国 宪法 第12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据这些规定 司法机关行使职权 只服从法律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 个人干涉 但是 司法权要接受如下监督 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和约束 接受社会组织 人民 舆论的监督 3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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