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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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设计承包商、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物资供应服务商、工程监理商、检维修承包商、生产运行承包商、劳务派遣承包商等单位。1.2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接受公司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2 职责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公司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考核实施细则,对承包商进行年度职业卫生资质审查,对工程合同及HSE管理协议职业卫生内容进行会审,对施工方案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进行审核确认,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2.2 工程处、机动处等工程项目发包管理部

2、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职业卫生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会同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职业卫生业绩进行评价。2.3 工程处、机动处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合同及HSE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的职业卫生监督及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和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涉及到职业健康体检、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暖措施、应急救援设施等与职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及管理主体的,应予以明确。2.4 承包商承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2.5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

3、员,统一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职业卫生管理进行全过程审查、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对发包单位负责。大项目总承包商应设立医护站,配备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承包商的主要分类管理3.1.1 设计承包商、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物资供应服务商、工程监理商、检维修承包商等单位,一般为承担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其所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3.1.2 生产运行承包商一般为承担生产运行及设备维护保养项目的承包商,其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为炼化装置机、电、仪、风等设备的生产运行

4、及维护保养作业。3.1.3 劳务派遣承包商一般为输出被派遣劳动者的承包商,其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提供劳务派遣工。3.1.4 对承担工程项目和生产运行承包商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在承包合同约定职业卫生条款的基础上,执行本规定。承包商为公司所属单位的,不适用本规定,应执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3.1.5 对承担劳务派遣承包商的职业卫生管理,由所属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执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卫生管理。3.2 职业卫生资质审查3.2.1 安全环保处定期组织对承包商职业卫生资质进行审查,建立承包商职业卫生资质审查台账,监督承包商职业病防治

5、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不符合项,要告知承包商,并跟踪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确认。3.2.2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文件、制度。 3.2.3 所承包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3.2.4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2.5 承包商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3.2.6 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3.2.7 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3.2.8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3.2.9 其他相应资料。3.2.10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对分包单位

6、职业卫生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合格分包商名录及资质审查情况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审查。3.3 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确认 3.3.1 职业卫生基本条件需经HSE管理部门和承包商共同确认。 3.3.2 生产运行作业前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3.3.2.1 明确承包商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3.3.2.2 明确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内容。 3.3.2.3 HSE管理部门已向承包商明确职业卫生防控措施及要求。 3.3.2.4 明确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健康检查结果符合要求。 3.3.2.5 全体生产运行人员已进行三级职业卫生教育。 3.3.2.

7、6 明确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3.2.7 需双方确认的其他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3.3.3 工程(施工)作业前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3.3.3.1 明确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3.3.3.2 承包商施工方案明确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并经安全环保处审核确认。 3.3.3.3 承包商已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职业卫生教育。 3.3.3.4 需双方确认的其他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3.4 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4.1 承包商应对作业场所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保证防暑、防寒、防毒、防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8、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4.2 承包商在对生产运行、维护保养和施工作业等过程中应确保发包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4.3 承包商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 3.4.4 施工人员生活场所应与施工现场分开。 3.4.5 遵守发包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4.6 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治措施。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各种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冲洗设施、应急救援器具。 3.4.7 施工用的可能存在或产生

9、职业病危害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应符合防尘、防毒、防噪、防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3.4.8 进入生产运行、工程(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分公司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接触射线工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计。 3.4.9 夏季施工作业时,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防暑用品、清凉饮料和遮阳等设施。冬季施工作业时,承包商应考虑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暖措施。 3.4.10 承包商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卫生与防疫等条件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要求。 3.4.11 施工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发包单位HSE监督管理部门、总承包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安全环保处、工程处、机动处应将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考核纳入承包商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奖惩中。 4.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HSE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承包商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有权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情节较为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4.3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内部事故同样对待、处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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